此前看守所或监狱里,利用老犯人看管新犯人,所谓“以恶制恶”,实行犯人自治,久而久之形成“牢头狱霸”,或可导致“躲猫猫”、“喝开水死”等恶性事件。这一条令对看守犯人的权责做了细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中国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教授 魏永忠
本报讯 (记者穆奕 刘杰)昨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正式实施。条令指出,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管辖内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可开除。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纪律条令》。该条令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对于社会所关注的刑讯逼供问题,条令明确了对民警存在该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规章规定: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条令第二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 一防警察利用职权“捞人”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被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解读:中国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教授魏永忠指出,此前有警察利用职权帮助“捞人”,或者通过疏通关系“网开一面”,提供会见亲友等便利。这一条令明确规定,警察再想捞人成为不可能。
二防警察隐瞒谎报治安事件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解读:魏永忠教授指出,此前因涉及政绩、管辖区域社会治安形势等问题,部分警察对于管辖区域内出现的重大治安事件等问题,存在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但在新传媒环境下,资讯发达,信息传达快速,所以要求警察执法要公开信息,增加透明度,这也吻合了公安部近日强调的“廉洁公正执法”。
三防警察将罚款据为己有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魏永忠教授指出,一些公共权力掌握在警察手里,比如罚款、收费、行政审批权等。部分警察会运用权钱交易,比如媒体曾指出,一些警察在处罚超载货车时,若对方不要罚单,他们便将罚款据为己有,利用公共权力来增加私有财产。这一条令则明确禁止警察的“假公济私”,也给公民提醒,如果被警察处罚而没有单据,可以举报。
四防警察入股并当保护伞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解读:魏永忠教授指出,警察具有行政管辖权,在一定的管界内,若出现权钱交易,便会充当非法经营活动的“保护伞”。一些警察甚至亲自入股非法经营活动,成为非法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者。也有警察让其近亲属在自己的管界内开展经营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而《纪律条令》的出台,避免了这样的权钱交易,警察不能再充当保护伞。一旦发生上述现象,要么其近亲属退出经营,要么警察调离岗位。这也是对警察自身的保护,避免他们与非法经营活动沾边。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