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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店实行实名制 店家信息网站至少保存两年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6月02日14:19

  本报讯(记者张鑫)备受关注的“网店实名制”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7月1日起,网店经营者必须提交真实姓名和地址。

  昨天下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该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针对个人开网店到底要不要办工商执照的问题,也终于有了明确说法。按照此次出台的“办法”,自然人开网店必须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但并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网店卖家须提交真实身份信息

  “办法”将开网店的卖家分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

  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据了解,此前,由于网上百万网店没有营业执照,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曾引发社会关注。

  为此,本市2008年出台了《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意见》,规定北京地区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当时已开始着手制定网络交易的管理办法,因此市工商局并没有明令全市执行这一《意见》。

  而此次“办法”出台,并未强制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网络卖家办理工商执照。

  电子购物凭证可作维权依据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交易是在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

  “办法”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办法”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为经营者建立登记档案,要求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此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店家信息网站至少保存两年

  提供服务交易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开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并应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消费者在网上消费发生纠纷,平台经营者应向其提供销售者真实的网站注册信息,协助向交易当事人追偿。

  除了对主体的审查,网店或网站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如果权利人向网站出示了证据证明网店侵权,网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对网店采取必要措施。

  网上经营者违法最高可被罚款3万

  而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网店异地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难管理的情况,工商总局表示,工商部门正在开发一个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将对网络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力争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的网络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办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管辖,如果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移交给违法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处理。

  对网上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处以1万到3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屏蔽或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提请关闭该违法网站。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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