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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从即日起实行环境监察通知书制度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02日18:26
  新华我太原6月2日电(记者 叶健)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环境问题解决,山西省环保厅决定从即日起实行环境监察通知书制度。

  环境监察通知书制度,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以下发书面通知的形式督促相关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限时上报处理情况的工作督促制度。主要用于山西省环保厅调查核实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要求督促相关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职责不同,环境监察通知书可以分类提出督办要求:属于市级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责成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县级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责成市级环保部门督促县级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责成市、县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跟踪和配合办理;地方环保部门发现属于省级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责成市、县环保部门将调查取得的案件材料移送省级环保部门处理。

  据介绍,环境监察通知书的办理要求,一是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办理的事项,各级环保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并按时限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及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二是办结情况上报时限按监察通知书要求办理,一般为30天,特别紧急的可缩短至15天,特别复杂的可延长至60天;三是环境监察通知书载明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对办结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四是对未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市级环保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考评。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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