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的三个追问
张建伟
老舍先生有篇短篇小说,题目是《新时代的旧悲剧》,我多年以前读过,内容浑忘记了,只因那题目有点意思,所以至今记得。近来在报章上读到赵作海案,第一个感受是:这不过是一出“新时代的旧悲剧”。
君不见,除了在嫌疑人头上放鞭炮这一富有想象力的刑讯方式、在试图弄清楚死者身份时采行DNA检测等等之外,这起案件和古时某些冤案像是一个模子搞出来的,谓予不信,读读袁枚《子不语》就会发现,赵作海案件不过是书中那则“真龙图变假龙图”的当代翻版。
赵作海冤案一经披露,当地政法机关大为震动,法院纠正错误雷厉风行,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被刑事拘留(一名在逃)、承审案件的三名法官也被停职接受调查,赵作海获得六七十万赔偿金,这些做法不但合情合理合法,而且对于恢复被颠倒的正义必不可少。
案件到这里似乎可以淡出公众的视野了,不过,要仔细想想,有三件事公众理应放心不下,应当做一番追问:
刑讯者能否受到严惩?我经常看电视台播出的法制节目,每当犯罪嫌疑人被拿下,主持人便义正词严地说:“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不幸的是,无论多么令人发指、也无论造成多么严重后果的刑讯者,等待他们的也不是法律的严惩。最近有心人搜索“刑讯逼供”和“缓刑”两个关键词,发现法院对刑讯逼供致死的警察往往给予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这实在不符合“比例原则”。官员不必为过去的过错付出代价,正在行使权力的人就不会小心翼翼地对待权力的运作。我国刑讯逼供案件性质之严重、情节之恶劣与司法处理之轻形成鲜明对照,刑讯者付出微不足道的代价只会间接鼓励刑讯逼供的发生。
谁为冤案买单?冤案曝光后,人们都在关注公安司法机关怎样追责。我国少有对官员以前的过误行为追究其个人责任的习惯,时过境迁,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坐了11年冤狱的赵作海获得了65万元国家赔偿,理所当然,不过,冤狱赔偿不能全由纳税人买单,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对于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让全体纳税人为实施刑讯逼供的国家工作人员买单,不但情理难通,也不能使刑讯者得到深刻教训,何况刑讯者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对于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情况,是否也该向纳税人作个交代?
该不该就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作出检讨?冤案得到平反,但如果造成冤错案件的病灶不除,冤案就会自我复制。如果今天我们仅把赵作海之类案件当做个别、偶发案件而不在制度层面作出检讨、有所革新,错案的真正价值就没有得到实现,发现错案,就只有一时的震动,时过境迁,冤错案件还是会规律式的一再发生。赵作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是该对刑事司法制度作实质的、全面的和有痛感的改革的时候了。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