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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布高考违纪处理细则 替考大学生开除学籍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10年06月03日02:57

  本报讯(记者 孙淼) 近日,省招生办针对今年我省高考违纪行为处理细则进行公布,考生在高考(含体育类、艺术类省统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或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招生办将对考生违规客观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以虚报、瞒报、伪造、编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加分、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高级中学教育学校非应届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招生考试各科成绩,省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考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针对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盗窃或泄漏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等行为。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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