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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房租给身份不明者(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6月03日05:12

  本报讯 (高级记者伏桂明 见习记者贺昊岚)6月2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现在开始,公安机关将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对各类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而不报,将被罚款、拘留。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和单位,不要将房子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

  提醒:别把房租给身份不明者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单位——

  出租人在租赁时,首先必须查看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然后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不能将房子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带着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连同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核实(也可与所在社区的社区民警主动取得联系)。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果承租人是外来居住人员的,还应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处罚:知“情”不报或将拘留

  公安机关如发现居民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出租房屋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拒不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对作出的罚款决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拒不交纳罚款或者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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