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旧房改造拆迁又起波澜。一些被拆迁户向本报记者反映:政府承诺的“在第一协商奖励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成套房住宅,拆一还一,不互补差价”等优惠政策在实施中走了样;政府出让的土地面积远超出国土部规定的上线,以“毛地”代替“净地”、以“整片”取代“分宗”进行出让;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还进行工作分工,分片负责。
“政府口口声声承诺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允许范围内让利于民,惠及于民……依法拆迁,依程序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可是,比照现实,政府的行为是否做到文明、规范、阳光呢?说是为民办实事,可最终受益的又是谁呢?”
“拆一还一”走了样
实行产权调换就地就近安置,成套房住宅合法产权等面积部分应交多少差价?这是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晋安区王庄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指挥部制作的《王庄危旧房改造宣传》第十三条明确:“以砖混一等结构基本完好为例,在第一协商奖励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成套房住宅,拆一还一,不互补差价。另外,其搬家费、过渡费、安家费和原房屋装修等其他项目补偿费均可按实领回。”
“事实并非如此”,四区7座被拆迁户卢明(化名)告诉记者,他的房子达到“砖混一等结构基本完好”的要求。根据旧改办的规定,第一协商奖励的期限为2010年3月26日至5月15日。5月8日,他与拆迁人——福州市晋安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签订了协议,并在最后期限前完成搬迁。“根据政策,被拆迁部分我完全可以享受‘拆一还一’的优惠。”卢明说。
然而,在卢明提供的材料上,记者看到,其等面积对换部分的单价为6172元/㎡,而旧住宅区位补偿费仅为4386元/㎡,每平方米相差1786元。这也就意味着,卢明想换回一套等面积的房子,贴进“搬家费、过渡费、安家费和原房屋装修等其他项目补偿费”不说,还得再掏一笔不菲的费用。“拆一还一,不互补差价”的优惠承诺俨然成为“水中花,镜中月”。
类似的现象并非只发生在卢明一个人身上。三区32座的几户被拆迁户告诉记者,他们也是在5月15日前就与拆迁方签订了协议并搬迁,但在等面积对换部分,他们依然没有享受到“拆一还一”的优惠。相反,在上靠面积范围内,仍要以6172元/㎡的价格进行购买,超出上靠面积的部分售价更是高达9600多元/㎡。据记者了解,满足“拆一还一,不互补差价”条件但未享受到优惠政策的被拆迁户不在少数。
被拆迁户还告诉记者,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拆迁区域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在现实中,他们的购买意愿却受到诸多限制,一部分想购买更大面积房子的被拆迁户并未得到允许。
拆迁协议书难见真容
更让卢明不解的是,在与拆迁方、拆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后,他拿到的不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简称《协议书》),而是一份盖有拆迁实施单位——福州捷诚拆迁工程处公章的《收据》。内容除注明收到被拆迁户的产权证、土地证等信息外,补偿安置则只字未提。
回忆起5月25日晚签订协议的情景,二区2座被拆迁户黄女士至今仍心有余悸。“当晚10点左右,在签拆迁协议的楼房突然停电了,四名拆迁方的工作人员拿着手电和我签了协议。协议签完后,他们却不给我一份。第二天早晨我细细看了拆迁方给我的补偿明细单,我发觉前天晚上签的协议上当了,补偿是一笔糊涂账。因此,我就跑到拆迁办去要求拿回协议,对方不肯,结果我一急就和他们争抢,结果什么都没抢到,只撕回了两张碎纸片。”
二区5座被拆迁户周女士的儿子讲述,4月27日,其母与拆迁方、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协议,但并未拿到《协议书》。得知情况后,他曾多次前往索要,但对方只同意让他“看一看”。看完后,他坚持要带走,结果与工作人员发生了撕扯,《协议书》也被撕成了碎片。
“我虽然拿到了《协议书》,但协议内容都是空白的”,二区被拆迁户林华(化名)说。记者看到,《协议书》并未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载明“规划批准拆迁区域内拟建设安置用房的情况、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让林华疑惑的是,《协议书》除了他按了手印外,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均未盖章。“这样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签订协议后,他们为什么不提供《协议书》?这些《协议书》究竟去了哪里?”林华等被拆迁户不解地问。
土地出让多违规
被拆迁户告诉记者,在土地出让方面,政府部门的做法与现行规定存在着诸多抵触。
一是出让面积超出国土部的最高上限。2009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其中针对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首次给出明确的上限,要求大城市不能超过20公顷(约300亩)。而此次福州出让的王庄危旧房改造地块,面积竟达491.04亩,有关学者告诉记者,福州只是二线城市,在规模上也只能算是中大型城市,究竟超出最高上限多少亩就要让国土部来评判。
二是出让方式未实行“净地”分宗出让。2007年10月,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促进供应土地及时开发,尽快形成商品住宅供应,国土资源部曾发文,明确规定一系列具体措施。针对土地出让方式,文件要求“对于拟出让的土地,要在理顺土地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按‘净地’分宗出让。”而该地块出让却是按“毛地”整块出让。
被拆迁户们还指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只能作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在此次拆迁中,晋安区的许多部门却参与到了拆迁工作中,如区妇联就参与了四区10座、13座楼房的拆迁,区团委参与了二区11座、18座楼房的拆迁,等等。无独有偶,类似前不久在河南开封发生的“拆错了”的事件,在此次拆迁再次上演,三区33座的江女士就经历了这样的遭遇。更让记者感到不解的是,5月11日晚上,当记者问晋安区委宣传部的某个领导,政府部门能否参与拆迁工作?此次晋安区委区政府参与拆迁工作是否合法?该领导回答记者,全国各地大部分城市拆迁工作不都是由政府负责的吗?他还说,我们宣传部也是此次拆迁的负责单位之一。
6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在王庄旧房改造拆迁现场,三区16座的陈女士急冲冲地赶来告诉记者,她家已经被停水停电了。紧接着,四区13座的一被拆迁户也反映说他家的电线被剪断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是规定,‘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吗?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不是还下发紧急通知,强调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吗?怎么我们还会被停水、停电呢?”陈女士不解地问。
60亿资金去向哪里?
“政府怎么成了开发商的‘收银员’?”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说,到现在,我们始终没有看到要调换的房屋的规划图纸,到底以后要住的房子是什么面目一概不知。在对安置房的地点、容积率、公摊等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拆迁方竟一次性扣除了他们的原房屋补偿费用(过渡费可选择领取或抵扣),这种做法让他们深感不解。“我们交了钱,却连自己买的房子在哪、什么户型都不知晓,不是很滑稽吗?万一开发商在公摊等方面做了手脚,最后受损失的不还是我们?”另外,过渡费的使用虽能自由选择,但拆迁方同意抵扣的做法,也违背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起逐月发放”的规定。
更让大家关注的是,王庄危旧房改造地块已以60亿元的总价,被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那么,60亿资金政府是如何安排的呢?记者了解到,在今年2月5日晚福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称,此次出让地块的起始价根据拆迁成本加政府规费的方法来确定。即地价款里包含了安置房建设费用,地块内道路、学校、公交场站等公建以及文化、体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项目拆迁建设费用。其中安置房建设费用27.7亿元。
“扣除此项费用后,还有30多亿的资金,公建以及社会事业项目拆迁建设所需费用要这么多吗?”被拆迁户质疑说,“号称为民办实事,可真正的受益者又是谁呢?”
政府部门三缄其口
5月27日下午,记者来到晋安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一王姓主任接待了记者。王主任首先对本报5月14日《福州拆迁:房屋补偿价谁说了算》的报道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该篇报道给被拆迁户帮了倒忙”、“报道与党委、政府是对立的”。那么,记者就纳闷,他说的党委政府到底是哪一级?难道晋安区委区政府就能代表各级党委政府吗?当记者提出要采访旧改办负责人时,王主任拨通了对方的电话,短暂的沟通后,王主任问,“由其代为转述该负责人的观点是否可以”,记者表示,未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怎么了解情况?
5月28日上午,记者又走访了福州市国土局等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要先找福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处”。在协调处,工作人员表示,要先提供采访函,待领导同意后方能协调采访事宜。当日下午,记者向该处传真了一份采访提纲。而后几天里,记者多次拨通了协调处的电话,工作人员称已收到传真,要等相关领导批示后才能安排采访。6月3日下午,记者又一次拨通了该协调办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你们的采访函我们部领导已经有批示,批示内容是,“请中华工商时报给予支持,暂不做报道”。记者要求他们给回传一份回复函,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不能给回复函。到记者发稿前,采访相关政府部门事宜依然没有任何进展。
“国务院领导多次要求,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严格依法办事,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此次王庄旧房改造项目涉及面积大、人口多,政府应多听民意,帮助解决被拆迁户反映的合理要求。”福建师大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说。他同时建议,必须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将政府介入和强制拆迁限制在公益拆迁范围之内,政府应从商业拆迁活动中退出,并废除商业拆迁领域的许可证制度。唯有如此,拆迁矛盾才不致于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