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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申领独生子女证不设时限 三件地方法规废止

来源:亚心网
2010年06月04日09:13
图为小女孩展示独生子女证。
图为小女孩展示独生子女证。

  亚心网讯(记者 郭倩)6月3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新《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设置“应在子女满16周岁前申领”的时间限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对此解释,夫妻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是公民依法做出的生育承诺,也是自治区向公民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主要凭证。对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设置时限,是过度限制,不利于调动群众自愿领取《光荣证》的积极性。《条例》修订后,只要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符合领证条件,具体领证时间可以自由决定,体现了利民、便民的理念。

  新《条例》还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

  如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但也同时规定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新《条例》删除第二款规定。

  据悉,第二款规定中“当时生育政策”,是指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有关“吉木萨尔、奇台、阜康、米泉、呼图壁、玛纳斯、乌鲁木齐县和昌吉市的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除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外,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当时,出台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是考虑到自治区彼时处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初期,上述县(市)汉族农牧民人口比重达,经济相对发达,本着生育政策从严的原则规定。目前,《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1991年)已经废除,因此,第二款规定也无继续执行依据。

  另外,新《条例》还把行政处分修订为纪律处分,既适用于行政部门,也适用于企事业单位。

  二胎政策放开纯属传闻

  “如今生活条件好了,二胎政策马上就要放开。”针对坊间流传的说法,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厅级巡视员闫志武明确表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松动,允许单方独生子女生育二胎只是误传。

  为什么不变?闫志武解释道,目前全国还处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阶段,全疆则处于降低或稳定阶段。全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千分之11,这一水平位列全国各省区指标之首。根据人口增长态势,国家的态度非常明确,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会放宽,“单独”家庭生二胎仍属于学者讨论范畴。

  有的学者认为“即便政策放宽了,受生活压力影响,很多家庭未必会生育第二子女”,但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对这一观点并不认同。相关人士举例说,为考虑母亲和孩子的健康素质,自治区曾规定生育间隔不少于3年。2008年,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了“3年间隔”,人口出生率当即很快出现回升态势。

  据了解,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两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达6亿元,创历史新高。今年,新疆将把人口控制在2200万人以内,出生率不超过16‰,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以内。今后一段时间,新疆人口增长将依然保持在两位数以上,人口总数将以每年30万人左右的幅度持续增长,部分农牧区降低和稳定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件地方性法规 “集中打包”废止

  6月3日,三项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审议,采用“集中打包”的方式一并废止。

  这三项地方性法规分别是于1983年订立,与上位法不相符、不协调、不适应的《自治区个体食品经营者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于1997年订立,不再符合国家现行管理规范的《自治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条例》和于2003年订立,与自治区现行节能减排工作体制不相符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国梁说,对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集中打包”废止、修改的提法,立法法中并没有涉及,也不是立法专业用于,而是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过程中为全国人大所采用和倡导的工作方法。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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