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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有本市居住证即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04日08:48
  有本市居住证就可申请公租房

  住房保障范围将由户籍人口拓宽至常住人口,发展公租房规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昨天下午,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城市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在研究探索的基础上,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昨天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市房管部门还表示,此征求意见稿待修改完善后,将及时颁布实施。

  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市房管部门经过多方论证,反复比较和十余次修订完善,形成了上报市政府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思路和总体框架的专题报告。《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房源筹措、供应管理、租赁管理、政策支持等内容。

  有居住证,有条件申请公租房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本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它针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居民,本市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动迁安置住房(主要面向旧区改造中的中低收入动迁家庭)等住房保障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增加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有了居住证后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了。 公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县)将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只租不售,实行有期限租赁

  公租房的租金要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运营机构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报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为减轻承租人租金支出负担,符合一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如果用人单位向承租人发放补贴的,应直接支付给出租住房的运营机构。

  公租房房源、居住条件有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50平方米。采用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单独选址、集中新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造;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对规划允许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以及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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