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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纪委建议免去伊通法院院长职务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04日13:14
  6月3日,(吉林省)四平市纪委召开省市8家新闻媒体参加的涉软案件新闻发布会。经省、四平市软环境办联合调查组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查明,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马东昌与邱冬华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超标的查封,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致使财产被查封长达17个月之久,至今仍未解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5月13日,在全省软环境建设视频大会上,该案被通报批评。对此案,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院长姜守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副院长郭学宏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县法院马安法庭庭长张志信负有直接责任。为严肃纪律,经四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建议依法按程序免去姜守臣同志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给予郭学宏撤职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给予张志信撤职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马安法庭庭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姜焕昌说,这是近年来四平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涉软案件。今后,凡是涉软案件,无论涉及到谁,必须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案件事实

  违法超标的查封 造成企业经营停滞

  2007年10月26日,马东昌(发包方)与邱冬华(承包方)签订了采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马东昌将其伊通县景台镇财源采石场承包给邱冬华,承包期两年,每年承包费220万元。由于双方因承包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2009年1月6日,马东昌将邱冬华诉至伊通县法院,此案由马安法庭庭长张志信负责审理,分管该案副院长是郭学宏。当日,马东昌提出标的130万元财产保全的请求。1月12日,伊通法院对邱冬华所有的财源采石场的生产车辆和设备、成品石料进行查封。查封后,邱冬华多次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

  经评估,被查封的生产车辆和设备价值为180余万元,石料价值为161万余元,总价值为341万余元,超出诉求标的额211万余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邱冬华的财产被查封后,2009年1月12日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标的查封的异议。从2月20日至3月16日,邱冬华多次向伊通县法院提出以信誉担保,要求解封被查封财产。3月17日,邱冬华的代理人张洪鹏又向伊通县法院提供了吉林联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实物再担保要求解封。张志信接到诉求后,没有按法律程序核查再担保物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向分管副院长郭学宏汇报,不同意再担保解封。郭学宏将此意见向院长姜守臣做了汇报。3月19日,伊通县法院在院长姜守臣主持下召开了审委会,研究邱冬华再担保请求解封的问题。审委会研究的结果是“意见有分歧,下次再议”。

  8月9日,四平市中级法院要求“对价值存有争议的查封物,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组织评估鉴定,对于超出诉讼标的额以外的查封物,要立即解封”。但伊通法院审委会仍未对邱冬华所提供的再担保解除查封的生产设备问题研究过。至今查封的财产没有解封,导致生产经营一直停滞。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名法官简介

  姜守臣 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入党。2006年11月任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郭学宏 男,满族,1966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1988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4月任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志信 男,满族,1958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80年11月入党。2008年3月任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马安法庭庭长。(高鸿) (来源:中国吉林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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