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首次划定土地增值税“两率”征收最低标准,保障性住房除外
广州住宅预征率至少上调至2%
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不得低于1%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针对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这次动真格了。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首次硬性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清算时的核定征收率。
首次规定最低征收率
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通知明确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核定征收率,通知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此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全国各地有的搞预征,有的则没搞;实行预征的地区,最低预征率也不一。而核定征收率,情况同样如此。
广州现行预征率要上调
据了解,广州市2004年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2008年开始,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从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要求看,广州市现行“普通住宅1%”的预征率,与“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这一最新要求明显不符。
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调整现行预征率,一定会按照上级部门转发的文件执行。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