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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房又认贷 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另行出台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6月05日01:00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住房商业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昨天终于有了定论。昨天上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此外,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等情况的,将执行“认房又认贷”规定,对借款人执行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信贷政策。

  按照昨天住建部等三部门的规定,今后商业性个人住房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另行出台

  本报讯 (记者 余美英)住建部等三部门出台了住房商业贷款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中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将如何执行?对此,昨天,建设部有关人士透露,或将另行出台。

  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晚也就此表示,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执行了北京此前规定的房贷政策。“我们在汇总各种情况,并不断进行总结,一旦住建部出台相关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北京将立即跟进。”

  新闻背景

  各家银行二套房认定标准不一

  4月中旬,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出台“国十条”,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如何确定“二套房”、“三套房”成了北京、上海等地业内最关注的事情。而因为此前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各家银行执行二套房认定标准时不统一,有的“认房”,有的“认贷”,有的“认房又认贷”。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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