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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颁行20年未作修改 人大代表吁快修改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05日20:47
  “过去听到一些传言,说看守所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实地检查后看到的情况出乎我的意料。从总体上讲,看守所无论是设施建设还是管理工作,都与传言不同。看守所工作规范、有序,看守所民警执法严格、文明。”

  今年4月,作为公安部特邀监督员,赵林中参加了公安部组织的对看守所的检查活动。实地检查后,赵林中感慨颇多。

  参加检查后对看守所“刮目相看”

  看守所承担着羁押、监管、教育在押人员,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能。

  “看守所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赵林中说,由于看守所处于高度封闭状态,普通民众对看守所的运行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参加检查后,赵林中说他对看守所也是“刮目相看”:从总体上讲,看守所工作很规范、民警很文明。

  “尽管难免有些问题,但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忽视看守所在法制建设和文明管理方面取得的进步。”赵林中说。

  看守所条例颁行20年未作修改

  结合检查中了解的情况,赵林中从制度建设层面对做好看守所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

  “看守所条例应当尽快修改。”赵林中提出。

  据了解,他已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赵林中介绍,目前看守所管理与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国务院于1990年3月17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于1991年10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此后陆续就看守所的管理与执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规定。

  “2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基本法律相继修改,但看守所条例一直未作修改,一些规定不仅与基本法律不一致,而且与形势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不适应,亟待修改完善。”赵林中认为。

  赵林中建议,修改这一条例时,一是应当依据现行法律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二是应当突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内容。

  应进一步提高看守所民警待遇

  调研中有看守所民警向赵林中反映,看守所岗位特殊,责任较重,由此导致民警工作、精神压力大。

  为此,赵林中建议,全社会及有关部门都要理解和关心看守所民警的工作和思想,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待遇,改善其工作环境。要推广优秀基层看守所的经验,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培训,开展看守所之间的交流。

  “这次检查的浙江萧山、海宁看守所就有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各地借鉴。”赵林中说,要着力提高看守所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看守所系统的考核评价体系。

  针对长期以来看守所高度封闭且外来监督机制缺乏的现状,赵林中建议,要加强对看守所的外部监督,包括加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等。

  赵林中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院对判决的执行以及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检察院在各看守所派驻驻所检察室,由驻所检察官负责对看守所进行监督,驻所检察官每月在看守所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6个工作日,主要监督形式为进入看守所进行巡视、实地检察,与在押人员及其亲属谈话;查阅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各种档案;根据看守所的报告进行相关事件的调查,对看守所警察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进行侦查。

  “但驻所检察官的监督权缺乏刚性规定,检察监督的后果缺乏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通过立法加强。”赵林中提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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