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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交警因上访案或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城市晚报
2010年06月07日01:38
  金鑫 孙薇 记者 解翔童/报道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保证各级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全省交通事故处理上访的实际,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有理上访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有理上访案件。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纪委、法制督察负责对有理上访的案件进行责任追究。有理上访案件是指各级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或者由于责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致使当事人上访的案件。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当事人有理上访的,予以通报批评。支、大队负责人应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到达事故现场而未如期到达的;对重、特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处理,因领导指挥不力,错失良机,跨年度案件尚未侦破的;对重、特大疑难事故认定未经集体研究的;上级交管部门对提请复核的案件不按程序规定时限对上访的问题复核,不认真调查取证,或违反程序办案对明显错案不予纠正的;下级交管部门对上级批办的上访申诉案件,逾期不办、超过时限且无书面材料上报的。

  责任追究办法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当事人有理上访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处理民警吊销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领导通报批评,或停止职务。接到出警指令后未及时出警,影响事故认定的;未按现场勘查相关标准实施勘查调查,痕迹提取,造成主要证据灭失的;勘查事故现场前未按规定做好现场防护工作,发生次生事故的;办案人员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绘图、检验鉴定等各工作环节中造成物证遗失、疏漏,影响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和公正处理的;属于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人不向领导汇报,不提交集体研究,下发事故认定书,导致事故主要事实不清,认定明显错误或显失公正,违反法定程序被上级交管部门对认定撤销、变更的;检验、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交通事故认定和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或者其他财物的;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当事人申诉有理造成越级上访的;年度内有两次事故认定因上访被撤销、变更的,建议给予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或大队长先行停职,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对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引起当事人有理上访的,建议给予民警辞退、开除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有关领导调离领导岗位、引咎辞职、免职等处分。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违反事故处理原则,办人情案的;伪造现场、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逃逸案件,因人为因素,失去侦破最佳时机,造成侦破难度加大,引发当事人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程序规定,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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