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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组织盲人乞讨嫌犯首次被批捕 强迫盲人乞讨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6月08日03:35

  本报讯(记者穆奕 通讯员邵丹)昨天记者从海淀检察院获悉,强迫控制盲人在街上乞讨赚钱的嫌疑人王丽、刘会民、张新丽、刘社会等4人,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批捕。这是本市首例以该罪名批捕的案件。

  据检方指控,去年9月,王丽和丈夫刘会民及其兄弟刘社会、张新丽夫妇借口去北京挣大钱,在河南老家找来4名会拉二胡的盲人。抵京后,4名嫌疑人让4名盲人在繁华地区拉二胡乞讨,他们一对一看守,防止盲人逃走。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说,4名盲人被迫住在不到5平方米的简易出租棚内,挤在一张平板床上睡觉,4人只能共用一床破被褥御寒。每个盲人每餐只有一个馒头,不管天气多么恶劣,盲人都会在4名嫌疑人的监视下在地铁站、医院门口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拉二胡乞讨。每当盲人提出要回家或拒绝出去乞讨,就会遭到嫌疑人的辱骂、殴打,甚至禁食。嫌疑人还威胁不听话的盲人“让你死在北京”。

  今年4月30日,警方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在北医三院路边有盲人乞讨。民警随即赶往现场,将4名盲人解救。4名盲人获救后,在北医三院做了身体检查,体检报告显示,他们的身体状况较差,每个人的血样检查均有多项参数不正常。根据盲人提供的线索,警方随后将4名嫌疑人抓获,目前仍有一名嫌疑人刘建设在逃。

  ■说法

  该罪最高可获7年徒刑

  承办检察官称,2008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增设了新罪名: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侵犯的是残疾人、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该修正案实施前,只有治安法规对此行为有所规定,从未追究过刑责。检察官吁请市民,及时向警方举报残疾人、儿童乞讨现象,以共同遏制职业乞讨。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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