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某种方面来说,这可以视为是对开发商土地及房产暴利在税收上重点“清算”和稽查的开始。
当初国务院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房市调控”的“国十条”后,一些有相当影响的房地产大鳄就曾宣称:新政对他们影响不大,因为在2009年房价暴涨后,开发商“不差钱”。但是开发商似乎都忘了,一些开发商的暴富,往往是建立在“集体偷税”的基础上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土地增值税。
早在4月份“国十条”出台前,就有媒体引自一份未公开的政协提案显示,从2005年到2009年土地增值税共流失2.52万亿。而在开发商最暴富的2009年,他们一年从商品住房中所攫取的暴利为1.8万亿元左右。所以,如果中央真正下定决心对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进行彻底的清算,部分开发商就有可能由“不差钱”变得“很差钱”。降价清仓、回笼资金,缴纳所欠多年的数万亿元土地增值税,就可能成为开发商迫不得已的唯一选择。
有的人会担心,土地增值税将通过开发商转嫁到买房人身上。其实,这样的担忧源于对土地增值税的误解。因为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多少,只取决于开发商的暴利程度。按照1993年就出台的国务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由此不难推算出,这几年中某些六七千元涨至两三万元的高价楼盘,开发商一半左右的暴利必须上交。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开发商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后,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需要从我国的社会制度及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去认知。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包括土地的使用权,绝不允许任何人通过买卖来攫取暴利。国务院在上世纪90年代初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其基本的立足点就是来源于此。开发商仅仅是一个房产的操作者,而不是所有者。
以制度和宪法的视角,重新审视开发商和土地增值税,就可看到,土地增值税是制衡开发商暴利的“核武器”。当然,这个“核武器”是虚晃一枪,还是“真刀真枪”,关键还是掌握在政策执行者手里。沈晓杰(地产评论人)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reny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