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二套房”,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中包括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从理论上说,一个家庭已经拥有一套住房,那么其再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就存在贷款炒房的可能性。但是现实当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尽管部分家庭确实已有一套住房,但是其原有住房面积狭小,所以这些家庭想通过贷款购买一套面积大些的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其贷款再买一套房屋并不是为了炒房,所以将这部分家庭列入炒房者行列是不公平的。对于改善性住房需求,不应对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否则将抬高这部分家庭的贷款成本,阻碍其改善居住条件愿望的更快实现。
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回归住房的居住属性,让更多的民众有房居住或改善居住条件,如果为了遏制炒房而将改善型购房行为一并列入打击范围,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调控的初衷。另一方面,像这样将改善型购房行为一并列入炒房行为进行打击,也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获得更多民众的支持。而房地产市场调控要能深入进行下去,得到更多民众的支持显然也是至关重要的。
正因为如此,对于已有一套住房家庭再贷款购房行为,不应一刀切地对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而应对其中的炒房行为与改善型购房行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可按原有住房的面积标准来予以甄别,如原有住房超过一定面积范围的,炒房动机相对明显,可以对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而原有住房在规定面积范围之内的,则基本可以认定为是改善型购房行为,对其就应当执行首套房信贷政策。这样一来就既可有力打击炒房行为,同时又可通过信贷政策支持民众合理改善居住条件,房地产调控政策也就能获得更多民众更大程度上的支持。(魏文彪)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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