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7日讯 记者韩乐悟 山东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期促进山东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湿地公园内自然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据国家林业局网站今天登载的山东省林业局的信息,上述《办法》对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提出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办法》规定,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污染水体、生产砍伐、围垦造田、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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