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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验:过劳自杀的法律规制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8日09:24
  李满奎

  日本厚生劳动省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制定了两个《精神健康指导意见》,旨在从预防的角度来提升员工的职业精神健康状况,避免过劳自杀的出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劳自杀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

  类似的问题在日本显得尤为突出,过劳自杀的事件时常见于报端。近年来,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日本的雇主逐渐放弃了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再加上精益式管理模式和弹性工作制的推行,员工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逐渐增加,工作时间也不得不相应增加。

  新的工作方式造成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问题,如抑郁症、耗竭症候群以及慢性疲劳综合症等。在这些健康问题中,最严重的就是过劳死问题,这也被国际劳工组织称为“20世纪最严重的健康问题之一。”在日本,过劳死的原因已经从心脑血管疾病扩展到严重的呼吸疾病,因过多的工作负担而导致的支气管哮喘,以及精神疾病,如抑郁症、过劳自杀等。

  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共有819人以过劳导致罹患精神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工伤认定,其中过劳自杀及自杀未遂者为66人;2007年,以过劳导致罹患精神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数为952人,过劳自杀及自杀未遂者为81人;2008年,以过劳导致罹患精神心理障碍为由而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数为927人,过劳自杀及自杀未遂者为66人。上述数据仅仅是厚生劳动省收到的申请数量,而过劳自杀的实际数量要远远超过申请数量,根据日本警方的统计,在2007年共有2200名民众因为工作情况而自杀。日本员工的职业精神健康状况同样令人堪忧。

  日本的《工人事故补偿保险法》明确规定,员工因故意行为而死亡的,政府不支付工伤赔偿。同时,日本政府的职业病目录(日本执行《劳动基准法》规定附表1-2)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过劳死或过劳自杀。虽然职业病目录所列举的9类疾病中第9类“其他明显是由工作所引起的疾病”为认定过劳死和过劳自杀留有余地,但是只有因发生一定事故而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并最后导致死亡的,才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将过劳自杀认定为职业病(导致的死亡)设置了障碍。随着过劳自杀问题的日益突出,日本国内形成了若干的民间团体,如过劳死辩护团全国联络会议、过劳死遗属协会等,它们为推动将过劳自杀认定为职业病作出了不懈努力。另外,过劳自杀员工的遗属还不断就劳基署的工伤认定标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迫使政府放松在过劳自杀认定上的标准和尺度。1999年,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了《有关精神障碍引起的自杀的处理》,第一次将包括过劳自杀在内的精神障碍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事故。同时,为了判断心理压力造成的精神障碍是否由工作所引起,还制定了31项衡量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在过劳自杀问题上,核心问题是证明精神障碍是由工作(过重的工作负担)所引起。如果在精神障碍发生前6个月内,与职业有关的精神压力非常强烈,并且在这6个月内并未出现特别的非工作精神压力或者个人的一些状况的话,通常这种精神障碍以及由此导致的自杀会被认定为职业病。这种精神压力是根据压力负担的程度及其对“正常工人”带来的变化进行判断的。如果职业性的精神障碍对员工正常的认识能力、行动判断能力以及停止自杀的抑制能力造成了重大的损伤,在这种精神状态下的自杀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

  在日本,过劳自杀员工的遗属除了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外,也可以依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最高法院于2000年对电通公司员工过劳自杀一案作出判决,判定电通公司对员工因过劳而自杀承担责任。理由是雇主有责任适当安排工作,以避免工人因为长时间工作而出现抑郁症状以及由此导致的自杀。“电通案”是日本最高法院在过劳自杀问题上作出的第一个判决,因此意义重大。随后,日本的司法机构又相继在若干过劳自杀案件中,判决雇主向员工的遗属支付损害赔偿金,并且这一损害赔偿金数额巨大,从7000万日元到1.6亿日元不等,通常高于一般工伤赔偿的额度。这对于敦促雇主关注员工的精神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加班时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通过工伤赔偿和雇主侵权责任来对过劳自杀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外,鉴于日本过劳自杀问题的严重性,厚生劳动省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制定了两个《精神健康指导意见》,旨在从预防的角度来提升员工的职业精神健康状况,避免过劳自杀的出现。日本的上述做法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面镜子。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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