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为跨国巨头并购开出“附加条件” 美国辉瑞在华被强制剥离业务
本报记者 薛牧青
“金额为5000万美元的业务剥离,对于高达680亿美元的跨国并购案而言不算什么。但就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在华的一项业务交易而言,这彰显出中国政府对西方公司并购案的影响力。”这段出自5月31日美国《华尔街日报》的评论,说的是全球制药巨头辉瑞与同是美国的惠氏公司高达680亿美元的合并交易,而当时中国商务部已对此交易展开了一年多的反垄断调查。
商务部在调查后得出如下结论:这项在全球价值几百亿美元的合并交易一旦达成,对中国市场造成的影响是,辉瑞将控制约一半的国内猪疫苗市场,形成垄断地位。于是,商务部对这项交易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为防止垄断,辉瑞必须剥离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品牌名为“瑞倍适”及“瑞倍适-旺”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将其出售给其他公司。
据多家外媒5月31日报道,5月28日,由于中国哈药集团开出了5000万美元的最高收购价,辉瑞宣布将旗下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完全剥离,出售给哈药集团旗下的生物疫苗有限公司。
中国成反垄断审查“第三极”
2009年初,辉瑞以680亿美元的高价收购惠氏后,由于双方有多个重叠业务,导致此项并购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数个国家遭遇垄断调查。其中,和中国类似,提出“条件”从而通过并购案的包括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均是要求辉瑞在各自市场剥离并整合有关动物健康方面的特定资产。
据中国商务部2009年提供的资料显示,合并前辉瑞的两项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已达38%,而惠氏为11.4%;合并后,辉瑞将控制近一半的大陆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于是商务部2009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称作为批准辉瑞以680亿美元收购惠氏的一项条件,要求辉瑞在6个月内剥离在中国大陆地区“瑞倍适”及“瑞倍适-旺”两个品牌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此次在商务部的要求下,辉瑞最终出售了相关业务,是自2008年8月1日中国政府正式实施《反垄断法》以来,首次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强制海外公司进行业务出售。据此,一位在华从业多年的西方律师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说,中国正在成为反垄断审查界的“第三极”。
开知识产权转给中国先河
辉瑞和哈药集团交易达成的意义,并非仅仅是打破外国公司垄断,为中国制药集团带来一条猪疫苗生产线,从而将为拥有5亿头猪的中国带来巨大利润,而是开了外国企业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将知识产权转移给中国企业的先河。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一位熟悉交易的人士透露,作为协议的一部分,辉瑞将向哈药提供为期3年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其学习如何制造疫苗;而哈药将有权在3年内使用辉瑞位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疫苗生产和销售设施。在这3年之内,哈药销售的疫苗产品依旧有“辉瑞”标志,3年后这两个疫苗产品将被更换上“哈药”标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不但将获得核心技术,辉瑞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也由此被转让。
为辉瑞提供咨询服务的全球专业咨询公司——美国“毕德投资咨询公司”驻上海负责人韦马柯,5月31日对英国《金融时报》表示,该案例将为今后中国企业获得外国知识产权产生“示范效应”,激励中国企业以后敢于运用《反垄断法》。同时,他认为这一交易具有“分水岭”意义,标志着中国监管框架正日渐成熟。中国监管层不再一味地对兼并说“不”,而是要求企业剥离涉及垄断的业务,这大大降低了监管层和兼并方的成本,是中国在反垄断方面的进步。
而该公司驻纽约高级董事总经理莱利预测,未来在中国将有很多类似案件。他说,中国有关部门将利用新的反垄断监管规定,来保护新兴本土企业不受垄断性国际企业的冲击。
参考资料
波音公司也曾被“有条件”收购
各国都有反垄断法,任何政府都不想看到两家企业通过收购,在某一市场形成“共谋”局面。而最有名的在反垄断法基础上的“有条件”收购案,正是美国波音反垄断案。
1996年12月15日,全球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全球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在全球飞机制造业引起轩然大波。据美国法律,如此大规模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部门的批准。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美国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合并前波音所占市场份额为60%,仅其一家份额的平方(3600),就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两倍。而麦道所占市场份额为15%,两家份额平方和为3825,远远超出立案调查标准。同时,受到并购案波及的欧盟也开始“发难”,进行立案调查。
最终,经过长时间磋商,波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了收购。它的代价是:①波音同意放弃3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②同意麦道军用项目开发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出售给竞争者“空中客车”;③同意麦道民用部分成为波音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仇筱李)
来源:青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