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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270农民被迫下岗难维权 信访三年无果

来源:大河网
2010年06月09日21:56

  




  

  附:律师法律意见书

  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我个人认为李照建的行为可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及非法占用土地罪。

  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邓州市陈湾居委会二组的地款如果证实被李照建挪用从事上述三种行为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证实李照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地款占为己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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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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