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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诈骗三次庭审喊冤 一审获刑后提出上诉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6月10日06:08

  东莞张江友昨日提起上诉

  近日被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判诈骗获缓刑

  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55岁的东莞男子张江友月入过万元,去年8月3日因涉嫌在广州诈骗3600元被批捕。法院三次庭审,张江友都大呼冤枉,称警方抓错人了。(详见本报1月14日、6月1日报道)近日,佛山市高明区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东莞张江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昨日,东莞张江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并列举了6个上诉理由,要求法院判他无罪。

  一审:

  犯罪情节较轻被判缓刑

  2010年1月12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张江友的律师表示,张江友没有作案动机和时间。公诉人员回应称,张江友身为经理无需坐班,完全有可能作案。3月1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时,检方称到怀集监狱问询黎财友,黎辨认相片时,再次认出东莞张江友就是骗子“张江友”。

  5月31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华某塑料公司负责人冯某东及其司机夏明杰出庭指证,表示两人曾在2008年见过一次诈骗犯“张江友”,并与其接触20多分钟,两人在庭审中均指认东莞张江友就是诈骗犯张江友。

  6月4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张江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两万元。对于最终判决张江友缓刑,法院的解释是张江友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随后,张江友被释放回家。

  上诉:

  仍然坚持认为张江友无罪

  昨日,张江友在辩护律师李治国拟好的上诉状上签了字,要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中,李治国仍然坚持认为张江友无罪,同时列出6个上诉理由。

  李治国说,以张江友的收入,不会花几个月时间去诈骗3600元,即使参与行骗,也不会用自己的真名。同时,李治国认为张江友没有作案时间,并提供包括考勤记录在内的证据,但一审法院认定张江友提交的证据未能有效证明没有作案时间。

  李治国表示,同案犯黎财友对张江友的指证是本案关键。黎财友在检察院核实证据时,明确表示只看过两次照片,他本人不能确认被告人张江友就是当时同案的“张江友”,仅觉得六七分像。检方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时,两次将被告人的视频资料送给黎财友辨认,黎财友均没有指认。“这已经表明被告人不是当时自称的‘张江友’的人。”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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