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康的迷宫
近20年前合作协议中埋下的隐患,如何令中国隐形眼镜的领军企业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
懿霏 张丽华
5月28日的上海,阴雨霏霏,地处浦东新区三林镇懿德路397号的上海卫康光学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卫康”)依然如往常平静而忙碌。
这里的许多员工并不知道,一场历时两年、关乎公司存续的仲裁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这场关于是否要清算企业的诉讼以法院驳回清算申请而结束。诉讼的结束保全了上海卫康的正常经营及其900多位工作人员的正常生活工作状态。
但这个经营上取得巨大成功的沪台合作企业,没有给世人留下一个合作企业操作方式的范本,反而引起一系列民事、刑事案件。牵手到分手的全过程,生动地诠释了合作企业这一特殊企业组织形式的沉疴。
前世今生
上海卫康成立于1992年,当时为沪台合作企业。由上海华江电器设备总厂(后改制为“上海华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华江电器”)与台湾信恒有限公司(下称“信恒公司”)合作成立。成立之初的投资总额为150万美元。
当时合作协议显示,信恒公司出资105万美元作为上海卫康的注册资本,华江电器提供厂房与土地,合作期20年。
双方约定,合作期内华江电器前两年获得保底利润2.5万美元与3.8万美元,其后保底利润数额每三年递增20%,其余利润归信恒公司所有。20年合约期满后,合作企业即上海卫康的货币资金归信恒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则归华江电器所有。
信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大鹏,根据合作协议,其女刘莉莉担任上海卫康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其子刘朝恒为总经理。华江电器则委派2名高管进入董事会,并推荐副总经理。
此后,经原审机构同意,上海卫康的投资总额增至27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225万美元。
按照当时的优惠政策,合资企业享受税收“三免二减半”政策,有5年的税收优惠。上海卫康成立5年后,也就是1997年,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刘莉莉成立西萨摩亚国卫京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卫京集团”),并将信恒公司在上海卫康的权益转让给卫京集团,刘莉莉为法定代表人。
转让完成后卫京集团与华江电器合作条件不变,上海卫康仍为沪台合作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三免二减半”政策。
此后,上海卫康进入快速发展期,逐渐成为中国大陆隐形眼镜行业的领军品牌,年销售额超过三亿,年净利润超过千万,市场占有率超过30%,并于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誉为“隐形眼镜第一品牌”20年的合作期限眼看就要期满,合作双方却早已剑拔弩张,对簿公堂。这一切缘何而起?
传闻与真相
2010年5月,一位自称是上海卫康曾经的总经理助理的男子主动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讲述了合作双方整个冲突和矛盾的过程。
据这位名为夏霁的报料人介绍,上海卫康从1992年成立以来,在公司总经理刘朝恒的领导下,双方一直合作愉快,2006年,刘大鹏去世。刘莉莉逐渐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以前的日常经营由刘朝恒负责,他(指刘朝恒)手下干事的主要是华江电器派来的人,刘莉莉很少来公司,基本不参与经营。”一位自称上海卫康的工作人员电话里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2008年,沪方华江电器向中国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的合作公司——上海卫康进行清算。理由除卫京集团扰乱公司经营外,还指出2007年上海卫康已经出现严重亏损。而按照当初签订的合作合同,一旦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即可触发清算条款。
为此,记者走访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懿德路397号的上海卫康,所见之处却无任何萧条之状。记者经上海卫康执行副总徐维德特许进入生产车间。根据记者所见,工厂所有生产线都在
正常运转,并无停工现象;仓库也堆满了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药水的包装纸箱。
徐维德向记者介绍,上海卫康的生产线每日运转16小时,由两班工人轮流操作,工厂每日需交货3.6万片隐形眼镜镜片和8万瓶隐形眼镜药水。
卫京集团代理律师刘峰表示,对于撤换总经理一事,刘莉莉作为上海卫康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有权任命公司总经理,“合作合同中写得很清楚,台方有权任命总经理。”
仲裁迷局
面对逐渐失去话语权的现状,华江电器于2008年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终止与上海卫康的合作方——卫京集团的合同,并要求清算合作企业,使台方提前退出。
仲裁结果于2010年2月下达,裁决书显示,不支持华江电器的请求。仲裁庭采信了卫京集团提供的“沪民会[2009]S123《审计报告》”数据。该报告显示,2007年卫康净利润盈利1055万元。
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目前上海卫康运营正常、盈利良好,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并根据卫京集团的反诉,裁决华江电器赔偿3506万元的经营损失款给上海卫康。
“这个裁决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言及此,华江电器的一位负责人情绪激动,因为工商年检显示,2007年上海卫康净亏损达2399万元。刘峰则指出,工商年检与卫京集团提供的审计报告之所以会有巨大出入,是因为2007年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夏志明侵吞公司利润案发,公司在案发后将相关的款项进行了调账。“2007年实际盈利2000多万。”
华江电器代理律师贾俊涛表示,上海卫康虽是华江电器和卫京集团成立的合作公司,但是同时也是独立的法人,如果上海卫康与华江电器有财务纠纷,应该由上海卫康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而在华江电器与卫京集团的纠纷中,上海卫康是案外第三方,双方与任何案外第三方的纠纷都超出了仲裁的管辖范围。
除管辖权异议之外,仲裁裁决书裁定华江电器应赔偿3500万损失给上海卫康。贾俊涛指出,裁决中所提到的赔偿款项是上海卫康厂房动迁时,动迁公司支付给华江电器的动迁款,“厂房原本就是华江电器的,动迁产生的一切费用或者收益,当然也全是我们承担。”
华江电器给出的一份文本复件印显示,上海卫康当时的总经理刘朝恒于2007年6月29日致华江电器的信函皆显示:“所得的所有动拆迁补偿款包括可能与我司相关联的安置及补偿款项均由贵司享有,与我司均无涉。”
上海卫康一位修姓代表气愤地说:“这3500万动迁款本该属于上海卫康,是被华江电器侵吞的。”这位修先生称,当年沪方提供的400多平方米厂房逐渐不够用了,于是卫京集团又出资在原厂房旁边、华江电器的土地上再建了数千平方米的厂房。“2007年上南路拆迁,3000万土地拆迁赔偿是给华江电器的,3500万建筑拆迁赔偿是给上海卫康的。但当地街道将拆迁款一并付给了华江电器。我们是事后才得知这笔巨额拆迁款中有上海卫康的一部分。”
关于管辖权异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荷月认为,严格来说,一切与合作合同相关的纠纷都属于仲裁范围。
关于卫京集团是否有权追溯已明确放弃的拆迁款,彭荷月认为,如果是现任领导认为前任领导有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进行追溯,“并不是不可以的”。
股东?房东?
合作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存在形式,于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增加税收而创造。但这种“人合”性质的企业组织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合作条件满足并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合作合同很难在合同订立之初设想到所有可能发生的分歧和争议,并对相应权利、义务、收益以及财产归属作出清楚的界定,管理规范和组织形式随意性很大。因此这一企业组织方式在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中越来越少。
以上海卫康案为例,合作合同中,仅规定台方任命总经理,沪方任命副总经理,但对企业关键岗位——财务经理如何产生,并没有明确;合同中“合同期满,全部固定资产归沪方所有,其余归乙方所有”的表述也很不严密,何为固定资产?如何保证固定资产在合同期满前不被人为转移?合作条件提前灭失后,即合作基础之一——厂房在合同期满前被拆迁后,如何分割财产和权益等等均未在合同中事先列明。
“大多数的合作企业或者因为经营亏损而关闭,或者合作双方更改合同成为合资企业。”刘峰告诉记者,刘峰是卫京集团代理律师。
上海卫康不仅经营至今,而且业绩斐然。然而,正在外界将上海卫康作为沪台合作成功的案例进行研究的时候,合作方之间的矛盾与裂痕已经悄然产生,并且愈演愈烈。矛盾的起源,是沪方欲谋求利润分配权与公司所有权。
根据卫京集团与华江电器于1997年签署的合作合同,沪方华江电器提供厂房,作为回报,华江电器每年可以获得合作企业相应的固定收益,而华江电器不承担上海卫康经营的任何风险。
在刘峰看来,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的华江电器仅仅是“提供厂房的房东”。“房东要求对租房的企业进行清算,是何道理?”
但是,华江电器却不这么认为,在仲裁会上数次表示自己是“股东”之一,因为华江电器对上海卫康的固定资产拥有最终的产权;同时,华江电器在五个董事会席位中占据两席。
刘峰表示,在上南路的厂房拆迁后,双方就已经没有了合作的基础。
“合作的初期是需要华江电器这样的当地企业协助办理当地的有关手续,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前述修先生表示。然而十几年过去,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外资中介等市场机构的完备,沪方的所能提供的合作帮助已经很有限了。
余音未了
仲裁的结果,使得上海卫康的合作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2010年4月,华江电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贸促会上海分会的仲裁裁决。该案已于4月19日开庭审理。
记者获得的最新判决结果显示,二中院已经驳回了华江电器的请求。虽然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是华江电器负责人表示会向最高法院申诉。
卫京集团负责人亦表示:“由于刘莉莉长期在外主导销售工作,公司内部实际已经由刘朝恒和夏志明实行内部人控制,他们在这几年里,将应交付唯一股东卫京集团的利润每年截留一半,共计截留1.1亿元人民币,我们还要设法索回。”一个经营上取得巨大成功的沪台合作企业,没有给世人留下一个合作企业操作方式的范本,反而引起一系列民事、刑事案件,或许合作企业这个时代的产物,有根本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