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租客以"逆权侵占"理由申请将单位据为己有的旧楼,位于马头角道。香港文汇报记者邝福强 摄 人民网6月11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土瓜湾马头角道唐楼一个单位的女租客,因业主“人间蒸发”了26年,期间由她承担单位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日前入禀高院,申请“逆权侵占”,要求裁决她拥有单位的业权。法官表示,案件涉及资产,要求租客在报章登寻人广告,案件押后至8月2日审理。
涉案单位为马头角道107号1楼,女业主房兆君于1959年底,以2万元购入单位后,至今仍是该单位的注册业主。原讼女租客林芝,原与子女同住涉案单位,子女长大后迁出,当前她独居上址,答辩人为业主房兆君(译音)。
入禀状指出,林于1973年与房有口头协议,以每月600元租住单位,但双方当时没有签立任何租约或租单,亦没有讨论过林会租住多久;双方其后亦有调整租金。林与其家人自1973年起,一直居于该单位,业主则会每月按时上门收租。但由1984年起,业主再没有上门收租,亦没有向林追租,林自此未见过业主。
林芝自1984年起至今,均为单位缴付差饷,其后又有出资维修马头角道107号楼宇的公众地方。林认为根据《时效条例》第7节的收回土地的诉讼时效条文,她已逆权占有该单位逾法例规定的20年,乃向法庭提出为该单位的业主。根据《时效条例》于1991年修订后,“逆权侵占”期限为12年,而修订前则规定“逆权侵占”时限为20年。
代表女租客的律师赵劲洪昨在庭上表示,涉案单位女业主自1984年起一直未有上门收租,女租客多年前曾尝试寻找其下落,但一直未能成功,而租客一方向生死注册处查询,证实没有女业主的死亡登记,相信业主仍然在生,租客申请“逆权侵占”,要求法庭宣告她为上述单位的业主。
主审法官郭霭诚认为案件乃首度提讯,租客至今未能联络上女业主,乃下令女租客须在香港某份中文报章刊登1日广告,作为“送达讯息予业主”,内容必须交代本案情况,及通知女业主得悉本案后,需于8月2日早上前来法院应讯。届时,若女业主仍没有到庭应讯,法庭将应租客单方面申请,颁令她以“逆权侵占”为由,成为有关单位业主。据邻居透露,该单位现市值约170万元,月租约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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