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丁国锋
记者近日接到读者投诉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读者提出质疑,要求记者向组织部门予以核实,了解原因。
经过仔细了解核实,记者很快证实了投诉中的相关事实:2006年七八月,扬州市江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扬州友好医院使用假冒洛赛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案件过程中,发现该药系南京市鲁星医药有限公司程建平、童小兵所销售,销售额为人民币109190.4元。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明知该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被立案调查,并于2009年2月先后被取保候审。2009年5月19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向维扬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正式对被告人金道春、吕国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出指控。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了被告人金道春、吕国乐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于2009年5月26日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但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属犯罪情节轻微,对两人均作出了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记者还了解到,洛赛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可用于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和返流性食管炎、消化道疾病卓———艾氏综合征的治疗。但患者使用假冒药物,将对身体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且会贻误病情治疗。
为了证实两人目前任职情况,记者于6月11日电话连线了江都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当记者问道现任药监局长是哪位,“吕国乐。”一位工作人员脱口而出。但当记者问道为何被法院判决有罪,还可以继续担任这一较为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这位工作人员就推脱起来,难以解释清楚。记者在该局网站上,也清楚地看到局长分工介绍和截至目前两人正常的公务活动信息。
记者向有关组织部门求证了解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有着明确的规定,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了对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目前对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实际操作中有的认为构成犯罪了应当开除公职,有的则认为可以保留公职。”一位组织系统的业内人士说。
记者还了解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明确规定了一律开除党籍的处分,对“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开除党籍”的处分,其中第111条则规定了“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免予刑事处罚可以保留公职,成为了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处罚的最后一根稻草,颇有争议。”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案中的药监部门,与群众健康安全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且两人均系涉假药案而构成徇私舞弊职务犯罪,显然已经不适合再担任领导职务。他们没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当的惩罚,且仍然可以当公务员并担任领导职务,不仅削弱了案件查处的力度,还减轻了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威慑、教育作用,给群众的印象是以权牟私、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建议应当在立法或行政法规中规定,职务犯罪中的故意犯罪案件被告人,不得保留公职、而且应剥夺再任公职的资格,以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
本报南京6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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