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从武
“山大沟深西吉县,公益油路八道湾,三棵椿树栽路边,若问我的名和姓,法律义务宣传员……”又到了兴隆镇的集市日,近日,当记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寻到陈志明老人时,他正用自行车推着一块禁毒宣传板在集市上给村民们宣传禁毒法律知识。
20多年如一日,这位已经68岁的老人,在当地农村开展义务法制宣传从未间断过。
陈志明所在的西吉县兴隆镇公益村山大沟深,地理条件恶劣。这里的村民多以种田为生,由于种植结构比较单一,农民的收入很低。同时,由于交通闭塞,群众文化水平低,这里的人们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自1986年组织成立农村普法小组以来,陈志明便走出家门开展义务普法活动。在陈志明的家里,他抱出一摞厚厚的红绸缎面的聘书一一向记者展示:固原市青少年法制宣传辅导员、固原市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固原市道路交通义务宣传员、固原市老年法律法规义务宣传监督员……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竟然有23本之多。
在西吉县兴隆镇公益村,提起陈志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有人说他“神经病”、“穷折腾”,有人叫他“揽闲毛”,也就是爱管闲事的人,还有人称他是没文化的明白人,而陈志明评价自己只是个普通的义务法制宣传员。
由于没有文化不识字,对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就成了陈志明义务宣传中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陈志明就到有关单位索取宣传材料和法律书籍,回来让儿子看懂弄通以后再读给他听,多年来就是靠这种死记硬背的方法,陈志明能将许多法律条文、政策法规全文背诵下来,再编成通俗易懂的顺口溜讲给群众。开展普法宣传20多年来,陈志明老人身背水壶、喇叭话筒、干粮袋,步行串村,骑车赶集,饿了啃干馍,渴了喝凉水。他忙里偷闲,不辞劳苦,翻山越岭,到群众家里,到田间地头,用拉家常的方式,给群众讲解法律,利用回族群众在清真寺礼拜或婚丧嫁娶等村民聚集的机会,利用“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一系列法定节日不失时机地进行宣传。每逢集日,清晨5点起床,礼拜过后,他和老伴先忙地里的活,再给牛备好草料。吃完早饭,如果到离家远的集镇,儿子检查“专用宣传车”的油箱、水箱,他和老伴装上宣传展板,插上彩旗,按时出发。如果到近的集镇,陈志明就一个人骑着自行车或拿着展板搭乘便车去赶集宣传。
陈志明还利用自己在家中开旅店的便利条件,为前来投宿的群众在家中播放VCD光盘,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动物防疫以及计划生育和“少生快富”的有关知识,将自家小旅店办成了名副其实的“法律宣传咨询点”。
陈志明老人对法律宣传的痴爱超乎常人想象,几十年来,他不顾年老体弱和经济的困难,投入了全部精力和财力、物力,带着他用心血打造的宣传品,走遍了西吉的沟沟岔岔、城镇乡村,而且不仅走出了西吉,走向了甘肃省的静宁县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陕西……背宣传资料用的背包就背烂了12个。20多年来,陈志明的足迹遍及全区14个县,34个乡镇,367个村,328所城乡学校、124个清真寺、1197户农家,他还到过甘肃、新疆等地,行程上万公里,有15万人听过陈志明的宣传和法律咨询。20多年积攒下来的车票,用老人自己的话讲,“可以用秤称”。
“没文化,不识字,但却是村里的法律明白人。”村里老少对这位“二杆子”竖起了大拇指。
2006年5月,陈志明老人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2001年—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2007年6月,被中宣部、公安部、国家禁毒委授予“第二届十大民间禁毒人士提名奖”殊荣。他还被曾被评为宁夏首届十大法制新闻人物,宁夏全区禁毒先进个人,自治区第二届道德模范。
“一直干到我不能动弹,这是我的决心,不能动弹我还要在炕上宣传法律。”提到今后,陈志明老人语气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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