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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修缮房主出钱”应更加细分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6月14日05:50
  社论

  北京市政府近日颁布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规定,保修期之外,危房将由房屋所有人掏钱修缮治理,如房主不修缮则由政府强制代修,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对无力修缮的低收入家庭,政府会承担相关费用。

  政府承担低收入者的危房修缮费用,是政府履责的应有之义。但是,那些有支付能力的房主,是否就一定要为危房修缮买单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简单的“谁出钱”背后,蕴藏着社会各方在房屋安全责任上的此消彼长。

  房主对房屋安全当然要负责。房屋安全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公共利益,一旦发生问题,倒霉的往往不仅是房主,受损的可能还有其他无辜的公民。因此,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房屋维护、保养、修缮等义务。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对此皆有明确规定。

  不过,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那么房屋安全责任的分摊,就需要具体分析了。危房是损坏到无法安全居住程度的房屋。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界定,危房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成灾能力”的房屋。虽然北京市建委负责人表示,房屋和汽车一样,过了保修期自己花钱修理是顺理成章的事,但问题是,房屋的耐用性和安全性一般远高于汽车,把汽车“开废”了相对容易,而要把房屋“住”出“结构性严重损坏”,难度就大得多了。

  通常说来,危房的成因有三个:第一是建筑自身问题,如建材质量不过关、施工技术不达标、房屋超期超限度使用等;第二是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第三才是房屋建成后的人为破坏,主要包括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负荷、改变房屋原设计等私搭乱建行为。

  因此,房主并非造成危房的惟一要素。对危房,房主只能负有限责任。如果房主个人私搭乱建把房子整成了危房,自然应该自己支付修缮费用。如果自然灾害把房子毁成了危房,还由个人全部承担修缮责任,就值得商榷了。如果因建筑自身问题造成危房,那么修缮责任由建造者承担显然更加合理。特别是在商业开发模式大行其道的当下,普通百姓由开发商手中购得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意味着开发商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承诺期是70年。只要房主在使用房屋过程中,没有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住房的使用年限就是“保修期”。换言之,如果好好的房子变成了危房,为修缮买单的只能是开发商。

  住危房的一般不是高收入者,修缮危房的费用也不是小数目。“危房修缮由房主出钱”的政策,直接影响的多是处于社会中低端的老百姓。因此,在危房修缮责任和费用的分担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还需要慎之又慎、细上加细,时刻警惕因政策造成普通公众利益受损。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在鉴定房屋是否是危房的同时,也要鉴定房屋成为危房的原因,进而根据危房成因合理分摊修缮责任,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同时,保证政府施政的公平公正。

  见昨日A08版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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