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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二卖工商登记缘何一路绿灯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15日11:46
  本报记者 马竞 曹天健

  “在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件中,王亚丽为争到亿元财产,先是谎称工商营业执照丢失,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变更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后又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提起诉讼,打着合法的幌子堂而皇之侵占他人财产。我在元氏县的遭遇与其太相似了,简直如出一辙!”

  近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经商的耿立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投资遭遇。

  先卖300万再卖30万

  耿立伟称,2008年6月,他经朋友介绍,与河北云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丁某相识。交谈中,丁某称其公司在石家庄市元氏县有一座石矿,因经营不善一直亏损,生产基本处于停工状态,且到2008年12月底,其公司如不能按期缴纳第二期采矿权价款50万元,采矿许可证将失效。其公司几名股东达成协议想卖掉该矿,现正寻找投资人以避免采矿许可证作废。

  丁某的一席话引起了耿立伟的投资兴趣。2008年11月,耿和云焱公司达成协议:由耿替云焱公司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支付50万元采矿权价款,再付给丁某250万元,共300万元收购云焱公司。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丁某不再参与云焱公司任何形式的经营管理,不分红利,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耿承担。

  2009年2月27日,耿立伟按约支付了全部款项,丁某代表公司全体股东打了收款条,并将云焱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全部经营手续移交给耿,同时承诺公司股东3日内到公司注册地———元氏县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然而,3月1日,当耿立伟依约联系丁某前往元氏县工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时,丁某的手机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当时我觉得,云焱公司所有的手续都掌握在自己手里,股权变更不过是早几天晚几天的事,加上刚刚接手矿山忙碌不暇,股权过户的事儿就暂时搁置下来。”耿立伟说。

  耿立伟告诉记者,事情的发展出乎他的意料:2009年6月,耿发现有人以云焱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后经他了解,原来丁某又与崔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崔某出资收购云焱公司股权,收购价格竟是区区30万元。耿当即发函给丁某制止其违约行为,但丁某、崔某等人此后以云焱公司的名义在媒体刊登声明,称云焱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过户前工商局明知有争议

  耿立伟说,直到此时,他才感觉到事态严重。在通过媒体发布声明的同时,他在第一时间想到找元氏县工商局反映此事。

  “怕再有闪失,我去找元氏县工商局,先给他们发了特快专递,随后又带了云焱公司公章、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手续过去。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李军永告诉我,特快专递已收到。看我很着急,李军永一再表示,我的手续合法有效,绝对不会变更法定代表人。”

  “元氏县工商局的答复让我吃了一颗"定心丸",可接下来事态的发展,让我难以置信。”耿立伟说。

  2009年7月初,耿立伟得知,丁某、崔某在元氏县工商局已经办结股权转让手续。不仅如此,崔某还以云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通知某单位中止与耿的合作,并以耿非法持有采矿许可证为由将其诉上法庭。因为“经济纠纷”的发生,和耿合作的单位不得不退出,矿山被迫停止经营,耿的300万元股权收购款和上百万元投资面临打水漂儿。

  “一把手”向分管局长打招呼

  耿立伟的说法究竟是否属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究竟应走哪些程序?元氏县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

  元氏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李军永是丁某与崔某股权转让手续的具体承办人。近日,李军永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在为丁某和崔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前,他确实看到了耿立伟反映情况的来信,也当面见到了前来反映问题的耿本人。至于其为何明知耿持有云焱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却仍为丁某和崔某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李军永的回答竟然是:“当时人多,我确实记不清了。”

  元氏县工商局主管企业注册的副局长王国林对记者说,丁某和崔某一开始办理股权转让并未找他,而是找了该局“一把手”宋局长,后来宋局长找到他,说丁某和崔某“手续齐全”。

  “这个事现在我也没办法,属于诈骗找公安,属于经济纠纷找法院打官司,这个事最后总会有个说法。”王国林说。

  元氏县工商局纪检组长师喜川对记者表示:“当时走(变更)这个程序,显得有些操之过急。”

  记者试图联系丁某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但丁某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据耿立伟称,为追回投资款项,他曾向多个执法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可直到现在也毫无进展。他说,河北省工商局有关领导还曾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石家庄市工商局进行调查处理,但至今没有结果。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哲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有证据显示,工商部门在明知双方有纠纷的前提下仍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有违规操作之嫌。

  记者采访中,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从耿立伟所反映的情况看,具体承办部门只是对申请变更材料做了形式审查而并未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一位负责人表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耿立伟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元氏县工商局的做法与行政许可法相悖,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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