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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立法规定不得虐待动物 倡导人类爱护动物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0年06月17日04:23

  四川拟立法规定:“不得虐待动物”

  本报讯(记者李寰)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拟定的《四川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中,用大篇幅对“饲养动物”和“环境卫生”做了规定,其中还将“任何人不得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写进了《条例》中。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倡导人类爱护动物。

  《条例》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内产生的粪便,携领者应当及时清除。任何个人不得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对窜入城市、镇、乡村的疯牛、疯狗的捕杀,不得伤及无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所养每一只犬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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