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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房屋租赁新规 房客违法用房罚10倍月租

来源:亚心网
2010年06月18日01:51

  亚心网讯(记者 范琼燕)房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6月17日,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出租人,《条例》规定,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都将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制止、不报告的,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出租。

  据介绍,为让处罚更具可操作性,《条例》对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反处罚措施进行了细化,对承租人不按规定使用承租房屋面积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租赁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的相关税收。

  房屋出租人违规不进行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预期不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两倍以下罚款,用于企业办公的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获得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提到了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规定房东出租房屋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同时房客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符合《条例》规定标准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

  去年11月乌市实施的《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下罚款;对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居住者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符合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或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的,责令不改的,对承租个人处200元罚款,对承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1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八类房屋不得出租。即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东违反《条例》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条例》规定标准而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会上,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木拉提·尤努斯提出,乌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条例》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管理措施到位。

  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木拉提·尤努斯说,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税务、工商、计划生育、规划、建设、行政综合执法等诸多部门,需要大家协调形成合力。

  过去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导致管理力度大打折扣,管理内容出现缺失。现在,《条例》明确了执法主体,为贯彻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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