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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望出台条例 除有特殊规定外单位厕所应开放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19日09:24
  法制日报记者马利民

  餐厨垃圾去向必须登记,禁止私下收集加工餐厨垃圾;收费公厕要有卫生纸,单位厕所应对公众开放;住宅小区内不得任意搭设灵堂……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建设厅获悉,按照2010年立法计划,《四川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拟稿),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进入调研论证阶段,并将于7月底举行立法听证会。据悉,这一条例草案有望对一些立法空白和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规范。

  餐厨垃圾私下收集可罚50万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在过去的立法中一直是空白。前段时间四川等地的“地沟油”事件,社会反应十分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递交议案、提案,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的处理规定,加强立法监督。

  《四川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拟稿)提出,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记录餐厨垃圾收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集数量,登记使用用途,并每一季度定期向市、县(区)工商、质量监督检验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进入城市建成区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至指定的专门处理场所。

  草拟稿还明确了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政府定点处理制度。禁止个人私下收集提炼加工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具备专业技术条件,向质量监督检验主管部门报告其提炼加工处理质量标准及使用用途并接受监督。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公共厕所夜间不得锁门

  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介绍,目前四川省各个城市的公厕发展比较滞后,即使在成都,根据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比例,公厕的服务半径与实际需求率也不成比例。有些风景名胜区的公厕数量也达不到实际需求的标准。因此,发展公厕是草拟稿的一项重要内容。

  草拟稿提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可实行收费管理。已核准收费的,夜间不得锁门。交通枢纽、公共建筑以及已收费门票、车辆通行费的特定区域内的公共厕所,不得收费。除涉密等有特殊规定外,单位厕所应当向公众开放,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人不得拒绝。

  据参与起草条例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吕波介绍,根据前期有关部门的调研发现,有的收费公厕一到晚上11点就锁门走人,给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在目前四川省公共厕所修建数量还达不到人员需求的时候,让单位的厕所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如果这一规定能够被写进地方性法规的话,那今后凡是到单位上厕所遭到拒绝的,都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诉,单位将受到相应处罚。

  记者注意到,草拟稿还对厕所的设备进行了规定,要求临街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处,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如厕卫生用品,未配备如厕卫生用品的,不得收费。也就是说,凡是收了费的厕所,厕所里一律需要配备免费手纸。

  将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拟稿提出,四川省“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根据政府管理公共区域、公共环境,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区划区、住宅小区的原则,对公共区域、公共环境、产权区域、江河流域和铁路、公路沿线区域的责任区分别作出责任区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200元的罚款额相比,草拟稿对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加强,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等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罚款也从50元“起步”。

  据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处处长李向兵介绍,草拟稿涉及到很多关乎民生的事情,比如说生活垃圾、市容市貌、灯光污染、临街阳台该不该封闭等,因此四川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今年7月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和热心市民参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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