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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立法令丰田赔钱 各界期待“蝴蝶效应”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6月21日01:48




  杭州的小沈是丰田RAV4车主,6月17日,她告诉笔者,过两天去4S店保养车的时候,会顺便领取300元的代金券,“那是丰田公司对我们这些车主的召回补偿。”

  小沈所依据的是,今年3月底丰田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的补偿协议——根据地方性法规,对2010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而这也是丰田汽车召回补偿在中国的首次兑现。

  “浙江工商单挑丰田”,被社会公认为是我国消费维权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同时,浙江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被认为是迫使丰田汽车公司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态度的有力助推因素。

  丰田“不赔钱”:在浙江“疑无路”

  今年1月29日,丰田公司宣布对中国市场7.5万多辆RAV4汽车实施召回。据了解,浙江的被召回车辆占了召回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同样的汽车召回,丰田对我国车主与美国车主却“待遇悬殊”。在美国,丰田公司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的车辆供车主使用。然而在中国,对于“补偿”,丰田公司只字未提,这被外界描述为“只道歉、不赔钱”。

  3月4日,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针对“丰田召回”事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向丰田公司提出“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5项要求。

  3月22日,在杭州,一汽丰田销售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率团与浙江省工商局负责人进行了长达5个小时的谈判。这是丰田公司自1月宣布在中国召回RAV4汽车以来,第一次跟中国官方正面交涉补偿问题。

  一周之后,丰田公司与浙江省消保委签署协议,承诺根据该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2010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5项要求均表示接受。

  4月4日,杭州的丰田RAV4车主陈飞军等人收到了浙江“江干一汽丰田特约店”提供的人均300元的消费券。三天后,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召开了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了浙江消费者维权及4S店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浙江丰田4S店主动实施了上门召回,90%召回车辆维修完毕,32位RAV4消费者获得了4S店提供的代步车,获得全额订金退还的消费者已有69例。补偿方面除了丰田公司提供的“三选一”特别服务项目,还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价值约300元左右。首批投诉的251位消费者均已获损失补偿。所有向浙江省消保系统投诉的消费者,都将获得相应的补偿。

  小沈也是向浙江省消保系统投诉的消费者之一,对于没有立即去领取损失补偿的原因,她解释说:“主要是住得远,300元也不多,如果专程去拿,算上时间、路费,反而不合算。”

  300元虽小,但是“补偿”意义重大,此次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单挑”丰田,让中国消费者第一次从汽车厂商手中拿到了补偿。这一事件,也被业内人士公认为我国消费者维权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与此同时,作为迫使丰田公司改变态度的有力助推因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引起各方关注。

  地方性法规:让消费者“柳暗花明”

  笔者了解到,丰田公司此前之所以对中国车主“只道歉、不赔钱”,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3月1日,丰田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在北京记者招待会上道歉时表示,他将按照“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来履行召回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曾表示:“实际上这里面有一句潜台词,如果你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水准较低的话,对不起,我不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准较高的国家的要求去做。”

  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召回义务履行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补偿责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都能够支持丰田汽车消费者的请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生产者不应以法律规定不完备为借口来逃避责任。不过,虽然有法理层面上的支持,消费者却很难找到对“召回补偿”有明文规定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那么,“丰田”为什么会在浙江“低头”?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有一个使命感和责任感强烈的浙江省工商局,另一方面是因为浙江省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三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当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人均汽车拥有量居于我国首位的浙江省,早在10年前即已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

  2000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台《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其中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同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据了解,目前在大陆,除了浙江以外,北京也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于补偿的内容,仅规定了“运输费”。

  “面对浙江消费者,"丰田"已经不能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逃脱补偿责任了。”舆论纷纷认为,正是这部地方性法规让浙江丰田RAV4汽车车主从“山重水复”走向“柳暗花明”。

  不少人士指出,浙江丰田召回补偿事件背后应该反思的是,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问题。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黄先海认为:“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许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漏洞给了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

  “法制建设是维权的基本条件。”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不可否认,目前我们市场监管体系的不成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

  地方立法:法治建设“又一村”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的示范行为正在形成蝴蝶效应。2010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对丰田提出维权5项要求后,已有多个省份的工商和消保委以及消费者维权组织,纷纷派人或者致电,讨教维权经验。而浙江这部领先全国的地方性法规,也被认为将推动全国各地相关立法的进程。

  “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地方立法空间的凸显。”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长期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浙江的地方性立法颇有前瞻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明确的预期和详尽的规范与指引。”

  笔者了解到,一般而言,设置地方立法权的目的有三:一是将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细化,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二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调整和规范,以利于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并不成熟,但在个别地区可能条件已具备,这时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先行,待条件成熟时,再由国家统一立法。

  在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田梦海看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三包”问题的规定,就非常符合地方立法权的设置目的。目前,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对“三包”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于"三包",各地有不同的操作,缺乏具体的规定。”田梦海曾经全程参与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浙江的实施条例用条文的形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学者指出,因为从属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具有补充性的特征,它没有也不可能建立自己独立的法规体系。然而,恰恰是这一劣势派生出了地方立法的又一优势。因为补充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主要是“拾遗补缺”,弥补中央立法的不足,补充细化国家法的有关规定,这又使得地方立法具有了“快捷便当、灵活性强”的特点。

  对于地方立法的空间,田梦海说:“对于国家规定不明确的,地方立法可以加以明确;对于地方执行不一的,地方立法可以作统一规定。我们遇到过一些案例,比如加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难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地方立法就可以对此进行细化,这也是符合法的基本精神的。”

  在地方立法已经走过20多年发展历程的今天,如何完善地方立法制度,如何彰显地方立法的空间?浙江地方立法在丰田召回事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无疑具有标本意义。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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