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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被结婚” 夫妻“被离婚”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6月21日05:30
  本报讯 (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杨坤)冒名也能结婚,人在国外竟被离婚,这些本不应发生的事竟然顺利通过了行政机关的审查,并予以核准。这是记者6月18日在翻看近期法院判决时发现的两起案例,其中的教训值得记取。

  单身女子“被结婚”

  2006年8月22日,应某与一持“孙某某”身份证的女子到某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孙某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签名,工作人员当场为二人拍照,并为二人进行了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2009年3月,孙某某声称有人冒用自己的名义进行了婚姻登记,将某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孙某某认为,在婚姻登记相关文件上的签名非本人签名,文化程度一栏与户口簿上文化程度一栏相矛盾,有人冒用她的身份进行了结婚登记,民政局未尽到审查义务,结婚登记应予撤销。

  某区民政局于2010年1月8日在庭审时辩称,其作出婚姻登记行为时,“孙某某”本人亲自到现场,并进行了拍照。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是形式要件审查,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齐全,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民政局在“孙某某”当场填写的自然情况与其提供的户口簿上的自然情况有出入时,未能进一步予以审查,导致对冒名孙某某的人与应某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孙某某未亲自到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为违反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

  出国夫妻“被离婚”

  2001年,张某与刘某结婚。2004年、2005年夫妻二人先后出国到意大利,其间从未回国。2008年3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发现妻子包内的离婚证书。原来2007年4月5日,某区民政局对“张某”、“刘某”作出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

  我们不去追究离婚动机,只考虑离婚过程发现:原来是刘某妹妹拿着张某和刘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找人冒名顶替在某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张某认为该离婚登记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将某区民政局告上法庭。某区民政局于2010年3月18日在庭审时辩称,张某在离婚登记时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给张某办理的离婚登记证书程序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某区民政局在为张某、刘某作出离婚登记行为时审查不严,导致对冒名张某、刘某的人进行了离婚登记,违反了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行为。

  形式审查不能走过场

  市法院行政庭法官王继东告诉记者,从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起,结婚、离婚不再需要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方便了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但这并不等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义务也得到简化。《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然包括核对证件是不是本人的。

  婚姻登记行为是关系公民婚姻的大事,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婚姻登记行为严格审查。而对离婚登记虽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实质审查。但形式审查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审查。它要求登记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按照确定的标准一一去对照,审查是否齐全;对每份文件证明材料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每份文件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素要求。所以,形式审查绝不能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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