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图为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图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文/图本报记者 刘建 本报实习生 张欣驰
6月18日,一起侵犯“摩托罗拉”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本上午9时15分的开庭因为上诉人李某的堵车迟到而推迟至9时35分。
在本案的一审环节中,被上诉人摩托罗拉公司发现,上诉人李某通过上海某通信产品市场中的一店铺柜台,以原审被告张某的名义对外销售假冒“摩托罗拉”注册商标的手机。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和张某立即停止对摩托罗拉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李某赔偿4万元,张某赔偿1万元。李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李某认为假冒“摩托罗拉”手机并非其店铺所有,而是应摩托罗拉公司要求从其他店铺调来的手机。而摩托罗拉公司则坚持认为,他们并不存在主动要求李某销售的情况,而是经调查确认该店铺有假冒“摩托罗拉”手机的销售。
在庭审中,李某向法庭声称,这是一起“一审原告蓄意策划,采取欺骗一审法院的手段制造了一桩混淆是非的冤案”。他表示,一审判决书中将上诉人到别的店铺代购“AURA”手机的事实认定成“向该店销售人员购买了外包装注有"AURA"字样的手机一部”。此外李某还提出,一审过程中摩托罗拉公司出具的公证书失实等质疑,并且认为一审判决自己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
“我是在他们(摩托罗拉公司)的要求之下拿仿造产品的。我问他们要正宗的还是仿造的,他们说要仿的,而且仿得越真越好。”李某说,为此,他还特地到别的柜台先后调了两台手机,原因是摩托罗拉公司认为“第一台手机的标识仿得不够像。”
对此,摩托罗拉公司的代理律师冯臻给予了否认。她指出,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均有公证人员参与,公证人员可以证实,“并不存在主动要求李某销售的情况”。冯臻向法庭陈述,他们曾经经过两轮调查,确认李某店铺中有假冒“摩托罗拉”手机销售,才派人去购买。
在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上,双方亦存在分歧。
李某表示,自己仅售出一台假冒摩托罗拉手机,获利130元,而判决的赔偿数额是4万元,“这个判决并没有法律依据。”
摩托罗拉公司则表示,酌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侵权性质和侵权时间。摩托罗拉公司从去年12月在全国提起的诉讼,到目前为止,广东法院判赔10万元,深圳法院判赔7万元。相对这些数额,5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不高。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辩论,双方最终表示愿意进行庭下调解,若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充分评议之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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