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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本人参与证据质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1日07:27
  本报讯 通讯员敖颖婕 记者刘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6月18日在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开庭审理一起减刑案件,不仅让罪犯本人和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相关证据的质证,更传唤同监罪犯当庭作证。这是上海法院首次采用开庭方式对原处级以上干部罪犯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63岁的汪某,原为上海某研究所副处级干部。因犯受贿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期间,汪某表现良好,去年已被减刑1年,此次又被所在监狱提请减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派员出庭监督庭审。

  庭审中,合议庭首先听取了监狱代表的减刑建议,还就监狱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分别听取了罪犯本人和检察员的质证意见,并传唤汪某同监罪犯就其改造表现进行作证。驻监检察室检察员也就罪犯减刑问题及法庭审理程序发表了监督意见。结合庭审情况,合议庭经评议,当庭裁定对罪犯汪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狱方组织了200余名服刑人员旁听了庭审。

  上海一中院院长潘福仁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今后凡县处级以上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以开庭形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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