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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方扣押船舶仍在营运 做法明显违法(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1日21:09

扣押“汇远二号”的江苏响水陈家港码头不见该船踪影。作 者:刘良伟

  中新网宜昌6月21日电 (记者 刘良伟)湖北宜昌船主郭先生花300万购买一艘货船,并取得了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证,此船后因涉嫌一船二卖被江苏响水公安扣押,目前该船被使用人仍用在沿海运营,手持船舶所有证的郭先生担心该船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近日,记者赶赴江苏响水县公安局了解情况,该局一周姓政委称,警方将扣押的船只交给了使用人代管,使用人对船只负责,而相关法律专家则表示,警方此举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2008年8月12日,湖北宜昌船主郭先生从湖北枝江人曹某手中购得货船“汇远2号”,并到海事部门办理了权属登记,此后返租给曹某的“汇远2号”一直在江苏响水由当地人孙某营运,三个月的租期到了,曹某却失踪了,而孙某又拒不交船,并称船是找曹某买的,而不是租的,还提供了一份购船合同和一笔笔打款记录为证。

  2008年12月,郭先生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进行财产诉讼保全,因邻近年关,法院考虑社会和谐问题,在江苏响水县陈家港对船只进行了查封,并未强行拖回湖北。2009年6月初,当郭先生与主审法官赶至江苏去协调处理拖船事宜时,结果发现船已不在原地,而孙某拒不交代船的下落。

  2009年7月4日下午,郭先生多方寻找,在河北黄骅港码头附近海域,被转移的“汇远2号”终于出现了,武汉海事法院法官一边请求当地海警进行协助执行,一边派人回宾馆拿查封手续,武警河北边防总队海警三大队对此事非常重视,派出大队参谋与两名武警军官协助法院执行。此时,因法院法警队队长已离开了黄骅,为防止船舶逃脱,协助执行的三名武警以检查船舶证件为由只好先行上船,虽亮明身份,但还是遭到船长葛某及船员的殴打,并被暴力强行赶下了船。当武汉海事法院法官拿来执行手续时,葛某等人已驾驶“汇远2号”逃之夭夭。

  2009年6月7日,武汉海事法院一张姓副院长亲自带队前往黄骅港扣船,正巧遇到江苏响水公安办案人员,对方称孙某已报警,“汇远2号”现涉嫌一船二卖,已被扣押,武汉海事法院一行只得回家先等刑事部分的调查结果。此后,“汇远2号”便不知身在何方。

  一艘被法院和公安均扣押了的船舶为何还能在外无证运营?6月3日,记者来到响水县公安局了解情况。该局一周姓政委称,原船主曹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正式逮捕,现关押在响水县看守所,目前案件已移交响水县检察院。采访中,记者告诉周政委在响水县陈家港码头未见“汇远2号”,其仍在海上营运。周政委当即打电话找原负责此案的姚姓警官了解情况后告诉记者,根据公安机关相关侦查规定,被扣押的船只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交给使用人代替看管,负责该案的姚警官已调离岗位,对于船只是否在海上营运,其称并不清楚。周政委称,因警方与看管人签订了有关手续,该船出了任何事情均由看管人负责,与警方无关。随后,记者来到响水县检察院,公诉科一负责人透露,目前孙某起诉曹某诈骗的案件正在办理中。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明确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本案中,江苏响水警方对已被法院查封的货轮再次查封,并在查封后任由孙某长期营运此货轮,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宜昌船主郭先生忧心忡忡的对记者表示,自己拥有该船合法身份,该船在营运期间在海上发生任何事故,自己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并对被警方扣押船只仍在海上营运感到不可理解。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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