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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挪400万征地款炒基金 百名业主聚集声讨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6月22日02:14
6月20日下午,天河东路德欣小区的数百户业主为小区征地补偿费等款项被挪用一事向业委会讨说法。郑启文 摄
6月20日下午,天河东路德欣小区的数百户业主为小区征地补偿费等款项被挪用一事向业委会讨说法。郑启文 摄

  业委会挪用巨额征地款炒基金 居委会出面协调却无人买账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黄廷首

  小区征地获得990万元补偿款,业委会竟瞒着业主斥400万元投资基金。广州天河区德欣小区上百名业主为此聚在广场讨说法(详见本报6月21日A10)。记者昨日回访获悉,天河南街道司法所已介入,计划就此纠纷于下个月召开协调会。而律师认为,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挪用基金,涉嫌越权,谁签字同意该决定的要对亏损负责。

  居委会出面协调 无人买账

  20日下午,天河东路德欣小区内里,数百名业主聚在一起,要求业委会将绿化征地所得款项平均分摊给小区所有户主。小区业主称,绿化征地所得款共991万多元,在未经大多业主的同意下,其中400万元被业委会人员用作基金投资,150多万元被用于支付赔偿评估费用。

  昨日,记者回访现场时,小区里并没再次出现聚集声讨业委会的场景。业主张先生说,自前天数百名业主联名追讨业委会用于购买基金等的公共补偿资金后,天河东社区居委会、天河南街道办、天河南司法所及派出所等人员均已介入。昨天,天河东社区居委会曾邀请业委会成员及其他业主参加协调会,但双方无一人到场。目前,大家都在等着由天河南街道司法所组织的,拟于7月份召开的协调会。

  张先生说:“这一届的业委会成员做事太大胆了,我们公共的资金,未经多数人同意,竟然拿去投资。万一亏损了怎么办?现在,不仅是普通业主,连往届的业委会成员也表示了对新一届业委会的不满。”

  记者在一份盖有德欣小区业委会盖章的文件中了解到,德欣小区的绿化地征收补偿款在6月份左右就已到位,并存入了由业委会开设的银行账户里。该文件公示了补偿款总额及部分费用支出,并建议所有业主在认真审读文件后,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通过决议。但由始至终,未提及400万元是用于基金投资。张先生说:“业委会人员本来是我们业主选出来的代表,是为我们谋福利的,没想到竟蒙骗我们。那400多万元被用于基金投资,我们可是一直都被蒙在鼓里的。直到前几天有人进了业委会里开会,把他们内幕的事情暴露出来后,大家才知道。”

  记者看到,德欣小区里,十几栋住宅楼一楼处,均贴上了“反对业委会不合理决定意见书”。意见书上,写着要求追回业委会的不合理花费及基金投资金钱,并要求“将征地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征地奖励费、借地费共991.68万元,按小区业主房屋产权面积分发”。而业委会人员对业主提出的质疑则称,“钱已经拿去投资,一时也拿不回来,你们有意见可以去找法律部门。”

  律师说法

  业委会擅用资金涉嫌越权

  就德欣小区业委会是否“越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

  周玉忠指出,《物业管理条例》、《民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都属于业主共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利用小区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要征得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周玉忠认为,“如果证实业委会没有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将小区共用部位所得收益进行投资,且该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范围的,业委会的行为就属于‘越权’行为”。

  业主人数过半就可“革命”

  既然众多业主不同意业委会的投资决定,而业委会涉嫌“越权”投资,业主有没有权利罢免业委会?

  周玉忠表示,“实际上,只要占有过半面积和过半人数的业主,不需要任何理由都可以罢免业委会,业委会不一定要有过错才能被罢免”。他说,不少人把抓住业委会“把柄”当作“业主革命”的前置条件,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掌握对方的过错,只是为了满足业主大会上获得罢免的足够票数。

  签名同意决定者要为亏损担责

  业委会已拿钱买了基金,万一投资亏损了,能不能告业委会?周玉忠指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换句话说,对于造成实际损失的,业主可追究在决定上签字的委员个人责任。

  而根据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业委会并非没有做“被告”的诉讼资格,业主可以诉请法院“确认业委会决定错误”。

  律师探因

  冲突关键不在于钱

  在于不信任业委会

  针对此事件的起因,周玉忠认为,“表面上看,业主因‘钱’不在手放不下心,但归根结底还是业主对业委会存在种种不信任。而不信任的背后,还是因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整个制度架构存在各种误解。”他还调侃道,990多万的补偿款相对于小区各种设备日后的维修费用,只不过是一笔小数目;从长远计划来看,进行投资是缓解维修费压力的一个好方法。

  误解1:业委会不需备案

  很多业主至今还认为,业委会一旦成立,便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去炒掉一个物业公司,不需要做任何的工商登记就可以拥有公章,这个公章甚至也不需要去公安局备案,用这个公章还可以签合同,有了这么大的权利却又不承担责任。

  周玉忠:根据法律规定,业委会在业主大会选举并有效产生后,应到街道办事处、县区、乡镇政府房管部门备案,随后到公安机关刻章备案,最后才能到银行开立账户,相关技术监督局还会给已备案的业委会办理代码证。虽然备案不是成立的条件,但是否备案可以影响其正常操作。

  误解2:业委会无实际作用

  不少业主觉得,小区是大家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民主推选出来的大家庭的家长;或业委会只是处于业主跟物管公司之间的一座桥梁,没有实际作用。

  周玉忠:这些说法都是不全面的,由于业主大会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组织”,导致业委会成为业主大会的外在代表。在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把公共部分的所有权、收益等拿走了,实际上就架空了业主权,这就是“业主自治缺失”,此时急需一个强有力的核心。在同住一小区,由于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必须为小区未来做整体规划的时候,就产生了作为全体业主管理小区代表的业委会,让购房的业主成为物业的真正主人。在新制度指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纠纷,仍需政府发挥的推动作用,同时业主通过提高素质实现自治。

  相关链接

  业委会沿革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第一次提出了“业主大会”这个概念,并且还把名称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确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

  2007年《物权法》出台,从人大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尽管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取消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但是其决定内容和效力还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制。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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