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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空坠物伤人”事件 房东房客共赔3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2日15:52
  出租屋上的油毡纸被大风刮落,将一位老太太腿部砸骨折。老太太将出租屋的房主和租房者一起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房主和房客共同赔偿老太太3万余元。律师表示,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将使“高空坠物伤人”有法可依,面对无法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邻居也将“连坐”。

  今年1月29日11时许,年近七旬的李菊大娘倒在了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厂区内,地上还散落着一些油毡纸。由于当天风大,房屋上的油毡纸被风刮掉,碰巧砸在了李大娘的腿上,李大娘当场晕了过去。经医院诊断,李大娘右胫腓骨骨折,并伴有皮肤坏死。“我无儿无女,生活本来就很拮据,没想到走路却遭到飞来横祸。 ”李大娘说,事情发生后,由于她没有钱,医疗费全是从妹妹家借来的。为了索要赔偿,她聘请了律师准备打官司。经过律师了解,发生坠物的房屋归大连某公司所有,而房屋已经出租给了王先生。

  今年3月份,李大娘将大连某公司和王先生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房东房客相互推脱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房屋的所有者——大连某公司认为,房屋已经出租给王先生,租房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子的维修由承租人王先生承担,因疏于维修造成他人损害,由承租人王先生承担一切责任,因此,对于李大娘的损害,大连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房子又不是我的,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对于房东的说法,承租人王先生表示坚决反对,他认为,大连某公司既然是房屋的主人,就应当对房子的安全承担责任。

  王先生还认为,坠物事件发生地是厂区,并不是住宅区,李大娘不应该出现在那里,她自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李大娘解释说,那片厂区被租给了很多做五金建材生意的商家,她的妹妹也租了其中一间,她经过那里是去看妹妹的。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两名被告表示愿意共同赔偿李大娘3万余元,其中医疗费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万余元。

  “高空坠物伤人”将有法可依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将在今年7月1日生效,对“高空坠物伤人”有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楼上不扔花盆改抛砖头

  本报连续报道了大连市天河公寓在5月末至6月初的一周时间内,频繁发生高空抛物的事件,从最初的垃圾袋、装满粪便的塑料袋,逐渐发展到啤酒瓶、花盆等“致命凶器”。虽然暂时没有伤人,但一周内已经先后有5辆停放在楼下的机动车被砸。

  昨日记者再次来到天河公寓,物业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最近一段时间高空抛物事件少了许多,但还没有完全断绝。 “现在不扔花盆改扔砖头了。”物业工作人员称,前几日曾有人朝楼下扔了一块砖头,幸好没砸到人和车辆。

  对于居民安装摄像头的问题,物业王经理表示,居民虽然都很恨那个抛物者,但却心不齐,有不少人考虑到摄像头会触犯个人隐私,因此不同意安装。

  当提到《侵权责任法》将在今年7月1日生效,高空抛物也将有法可依时,王经理表示,希望受损的车主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哪怕起诉整栋楼,这样会有助于找出抛物者,也能彻底杜绝高空抛物的发生。

  特派大连记者 岳鹏

  (辽沈晚报) (来源:东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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