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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司机醉驾连撞5车致1死 庭审泣诉对不起(图)

来源:扬州晚报
2010年06月23日11:04
嫌疑人在法庭

  扬州晚报网讯 (记者 韩秋 顾潇 赵琴)昨日上午9:30,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扬扬州首例因醉酒驾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孙福成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记者了解到,该案为扬州市首例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起诉的酒后驾车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2月10晚8时50分至9时15分许,被告人孙福成在位于市区泰州路上的某饭店大量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KU6001黑色帕萨特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江都路接近东园饭店路段,从后面撞倒一二轮摩托车,然后又在东园饭店十字路口从后面撞上一轿车并从左侧撞击一轿车。此后,孙福成继续驾车至文昌路曲江公园附近,从后面撞上一小型汽车,然后掉头继续行驶,至解放北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从后面猛撞一小型客车,造成该客车后排乘坐人员田某某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最终该车失控撞倒一路灯杆,又冲向人行道,冲撞停放在一店门前的轿车,电瓶车等物,直至撞墙停车。

  经检验,被告人孙福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72.毫克/100毫升。

  据悉,案发后被告人孙福成的亲属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孙福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还是构成“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辩论。当日上午11:30,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择日进行宣判。

  如何定罪?控辩三大争议

  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就是到底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量刑,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就此,公诉人和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指出,根据刑法以及最高法院2009年9月公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意见颁布的一年后,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有所了解,但是在过量饮酒后,依然选择了醉酒驾驶,在第一次碰撞后,肇事逃逸,并连续充撞车辆,说明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造成了一死一伤的重大危害,已经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应该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量刑10-13年。

  争议一:是否是主观故意

  被告的辩护律师,尚鼎律师事务所杨鈜云律师给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定性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商榷。按照刑法的规定,过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的一点是要看主观上有无严重的故意,也就是说明知行为的实施有危害的结果,依旧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就孙福成来说,肯定存在违章的故意,但是对造成一死一伤这样的危害后果,不可能存在故意,其实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者说是一种对自己的行为位于自信的果实,因此主观故意不明显。

  对此,公诉人的辩驳是,醉驾致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这与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过失属于对犯罪行为投反对票的话,那么间接故意,就是投了弃权票,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并没有采取措施,来阻止或者减轻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产生,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孙福成饮酒后,在雨天、夜间这样的行车条件下,完全可以采用打的等行为,来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但是孙仍然执意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在第一次碰撞后,孙某也没有采取行动,防止行为结果的恶化,而是选择了逃逸,连续充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一死四伤的重大后果。

  争议二:是否是重大伤亡

  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出台前,对待此类行为,都是以涉嫌交通肇事定罪,最高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在意见颁布的同时,后附了案例,案例中黎景全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还有张明宝案,都是几死几伤,孙福成案的结果,应该与这些案件有一定的区别。

  对此,公诉人的辩驳是,醉驾致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这与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过失属于对犯罪行为投反对票的话,那么间接故意,就是投了弃权票,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并没有采取措施,来阻止或者减轻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产生,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同时公诉人指出,辩护人提出的以最高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后附的个案中几死几伤来确定“造成重大伤亡”,是不符合法律体系的。“意见”中的重大伤亡,应该是指致人重伤、死亡,而孙福成案已经造成了一死四伤的后果。

  争议三:是否是放任危害

  律师对公诉人提出的被告“放任”后果发生,又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并非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而是在醉酒后,意识能力、控制能力、主观辨别能力减弱、丧失后无意识的过失,或者说是对自己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在最高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出台前,对待此类行为,都是以涉嫌交通肇事定罪的。

  此外,《意见》的出台,并没有对“重大伤亡”这样的结果,给出明确的标准,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意见所附的案例执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公诉人对辩护人“被告是酒后辨别力下而实施的行为”的辩护提出了不同意见,公诉人指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而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上,也能说明其“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被告是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驾车的危害,完全可避免,可是依然醉酒驾车。这是实施犯罪的开始,也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开始,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第一次碰撞后,又多次掉头逃逸,如果辨认意识下降,是不可能完成这些行为的。知道驾车逃逸,实际上就说明了被告是有辨识能力的,但是依然依然选择这么做,更说明了其“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记者 赵琴 顾潇 韩秋

  孙福成声声泣诉对不起

  昨天上午,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孙福成的情绪还算稳定。整个庭审过程中,他的面部表情和坐姿不断变换,从一开始的两次面带笑容,到中间的聚精会神听公诉人举证,“闭目养神”,再到最后的泪水直流,神情悲伤。其间,他多次说了对不起,并向法官及旁听席人员鞠躬致谢。

  当法警将孙福成带至法庭时,记者注意到,眼前的孙福成与4个多月前相比:变老了,头发花白了许多,脸色憔悴。庭审开始之初,孙福成表现尚属平静。在举证中,孙福成面对当晚喝酒量到底是多少,甚至笑着说,应该是6两以上的白酒。但随着庭审进行,他以仰头闭目、垂头丧气、用手整理头发等多种姿势和表情,表明自己的悔意。

  “你知不知道国内发生的多起醉酒驾车案件,你对自己醉酒驾驶酿成事故有什么体会?”法官当庭讯问。

  “知道,我对自己酿成的事故,人证、物证和旁证都承认,喝酒开车,放松警惕,害人害己害家庭。”孙福成用极为响亮的声音回答。

  当公诉人在举证中播放当时的肇事监控录像时,孙福成比任何人看得认真,但是重复播放时,他再也不敢看上一眼,低着头,用手捂住眼睛。当法警将其肇事之后现场所有照片给孙福成看时,面对血腥与残忍的场面,他没有勇气再看,尤其是往后的几页,他直接摇摇手说:“行了!”

  庭审中,法官问其是否有什么话要说,孙福成抓住机会,连说了多个对不起:再多的钱也买不了生命,买不了家庭幸福。恳请受害者家属能用宽大的胸怀,恳请法官考虑到我的一贯的表现,能够减轻处罚。我对不起受害人家属,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军队,因为我是一名转业干部,从军15年;真的对不起(鞠躬)……

  孙福成的最后陈述很简单:“我要向受害人家属说一声对不起,真的对不起……”说到这里,孙福成语气发颤:“2月10日,离春节还有几天时间,别人忙着回家过年,自己急匆匆的,一步一步地走向了看守所。酒驾产生后果,害人害己害家庭,代价非常惨重,教训非常深刻。借此机会,愿受害者在天之灵得到安息,受害者亲属能尽早抚平内心创伤。单位给了我很好的平台,应好好利用平台做事,应该对单位有所贡献,但我拖累了单位,将来有机会要当面向领导赔罪。” “希望开车的朋友,不要喝酒,不要让几两酒悔了自己一生,对不起有很多,对不起家庭,对不起社会,对不起朋友,再多的对不起也无法挽回生命。”孙福成说到这流泪了。

  孙福成还说,事发至今,他的悔罪态度一直很好,已经向所有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了赔偿。自己一贯表现良好,从来没有危害过国家和社会,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他将带着感恩的心改造,早一点回归社会,回到亲人身边,重新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益无害的人,对家庭有用的人。

  说这段话时,孙福成声音颤抖,几乎带着哀求。

  在被带出法庭时,孙福成回头对旁听席人员鞠躬致谢,然后含泪离开。记者 韩秋 顾潇 赵琴

  他已付出了代价

  在庭审现场,记者未能采访到此案的被害人。事后,记者联系了其中一位被害人李小姐。事发当天,李小姐就坐在那辆孙福成最后撞上的小面包车上,她家和死者一家是朋友,当时,他们已采购完年货,在返回的途中。

  “当时事发后,知道肇事司机是醉酒驾驶,心里特别地恨他。”李小姐告诉记者,她也非常关注案件的结果,但现在,恨意淡了许多。“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李小姐表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孙福成的家属有接触,“他的家庭也毁了,妻子、母亲,压力都很大。”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被告孙福成的家属第二天就积极对几名被害人及死者的家属进行了赔偿,赔偿的总额到达了81万元。事实上,孙福成上有70岁的老母要赡养,孩子还在读书,妻子没有工作,孙福成是家中的顶梁柱,如今,家里的柱子“倒”了。

  庭审当天,孙福成的妻子出现在了旁听席上,庭审结束后,已经哭红了眼睛的她,是被亲友扶着走出法庭的。

  如果他停一次命案也许就不会发生……

  2010年2月10日,离新春佳节还有几天的时间,当晚天空正下着雨。晚上9时许,市民田某某一家祖孙三代,和朋友一家共八口人,在东区大润发买完年货后乘坐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准备回家。当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解放北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遇到了红灯,于是便在路口等红灯,此时他们并没有意识到灾难正向他们扑来。

  绿灯亮起时,小客车刚刚起步,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突然从后面猛地撞了过来,客车被冲撞后失去了控制,撞倒了道路北侧的路灯杆,而黑色帕萨特轿车又冲向了道路北侧的人行道,冲撞了停放在这里的一辆轿车以及电动车,直到撞到了一间杂货铺的墙壁才停了下来。此时坐在小客车后排的田某某当场死亡,其他乘坐人员也都不同程度受伤。

  然而这并不是这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的第一次撞击。

  当晚,该车驾驶员孙福成在宋城名都某饭店与几个朋友吃晚饭,喝了大量的白酒。该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江都路接近东园饭店路段,从后面撞倒了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孙福成并未停车,又在东园饭店十字路口从后面冲撞了徐某驾驶的轿车尾部并从左侧碰撞了马某驾驶的轿车。

  此后孙福成继续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曲江公园附近,从后面冲撞了杨某驾驶的汽车尾部。此时孙福成依然没有停车,而是掉转车头继续行驶,当其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北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撞到了田某某乘坐的小型客车。

  事后通过检验发现,孙福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的含量达到了272.6毫克/100毫升,是醉驾标准的3倍多。2010年2月11日,孙福成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批准逮捕。记者 顾潇 赵琴 韩秋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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