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厦门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称,将从今(2010)年8月起对厦门市现有户籍政策进行调整,实行暂住人口落户厦门等一系列新政策。这是国务院刚刚批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厦门全市后,厦门市出台的首个户籍新政。
日前,国务院批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厦门全市,这意味着厦门经济特区将从岛内130多平方公里延伸到岛内外1500多平方公里,面积增加10倍多。 在此背景下出台落户新政,将有利于厦门岛外吸引和引进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推动厦门市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
根据新修订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在厦门岛外海沧、集美、同安、翔安4个区居住满5年,连续参加养老保险满5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等条件的,可将户口迁入厦门岛外;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在厦门岛内思明、湖里2个区居住满8年,连续参加养老保险满5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等条件的,可将户口迁入厦门岛内。
新规进一步落实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岛内两区,在原有的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退休父母投靠子女的“三投靠”的基础上,增加了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投靠的政策,岛外实行“多投靠”政策。
新规还明确,获得厦门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者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荣誉称号的外来员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厦门。 (记者林世雄)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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