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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供暖费须由供热企业直接收取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6月25日05:05

  本报讯 (记者文静)为配合今年供暖季即将实施的《供热合同》,昨天,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市住建委下发《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首次明确,今后将由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用户收取供暖费用。如有特殊原因仍需物业等机构代收供暖费用的,双方必须签署委托协议。

  市供热办负责人表示,为配合《供热合同》的推广,同时为避免供暖费收取不齐等各类性质的纠纷,此次出台的文件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供热企业直接收取。《意见》也指出,供热单位可以根据供热规模委托金融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供暖费,并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取得供热单位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供暖费。新规定将避免物业等代收单位在收完供暖费后,不按时交付给供热企业。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供热企业与物业将成为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实在无法上门收取供暖费,那么需要委托物业等代收单位,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用,“实行这样的规定,原则上是鼓励企业直接收取供暖费”。

  根据《意见》要求,此前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供热单位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须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

  ■马上就访 供热单位将负全责

  针对出台该规定的目的,市供热办负责人表示,之前供暖费的收取比较无序,有物业收供暖费的,也有供热企业来收的,还有居民所在工作单位收取的,这就造成一旦发生供热不稳定等问题,居民一般不知道该找谁理论,而供热企业或代收单位也都各说各有理。

  “实施该规定之后,供热单位将负全责”,该负责人表示,有了明确企业收费的规定之后,一旦发生各类供暖费用纠纷问题,不论是否有代收单位,居民都直接找供热企业,而不需要找物业等代理收费方,“这样既方便居民,也方便企业和政府部门处理纠纷问题。”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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