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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第三方支付须规范 目的并非打压民营企业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6月25日07:30

  规范“支付宝们”并非打压“民营队”

  专家认为现有方案还需细化

  本报记者 白雪

  最近一周,向来只关注美容和美食网站的“网购达人”刘雯破天荒地关注起了央行网站。因为央行最新发布的一项政策,有可能在未来从根本上影响国内现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这些支付机构背后,是越来越多中国网民依赖其进行日常支付网购物品的现实。

  资料显示,2009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年度交易规模已经达到6000亿元。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4500亿元,同比增长71.1%。但相关的几百家企业良莠不齐。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登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刘雯读不太懂这份专业性极强的“央行令”,但她关心媒体上的政策解读,因为她早已离不开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方法,“如果真如新闻标题所说的,‘整顿’让企业‘停摆’,支付宝死了,那以后的网上的日子怎么办?”

  事实上,专家解读认为,央行此次发布的《办法》对一些正规支付企业非但不是压力,反而是机遇,类似支付宝这样的大企业“拿到许可证应该没问题”。

  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称,央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并将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

  电子支付产业亟须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今年“两会”曾提交了《关于规范和发展电子支付服务产业的提案》。今天,贺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第三方支付是金融在网上的创新和发展,又能刺激消费,是非常必要的。但现存的企业良莠不齐,有效监管能使市场变得有序。

  据了解,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上,一些中小电子支付公司客户数量小、业务模式单一,成了淫秽网站收取会员资金的通道,一些盗版商在进行非法交易时,也往往使用第三方支付。在一些交易平台上,还涉及赌博、洗钱等不良交易,但是一些支付企业发现不了问题,有的甚至成为帮凶。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增大,大量现金和电子货币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据贺强估计,这些资金至少有数百亿元人民币。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则存在资金安全隐患,金融风险难以控制,比如一些企业可能“卷包就跑”。

  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央行监管范围。但第三方支付行业门槛、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后所有权归属、业务合法性等并不明确。

  在长达5年的征求意见过程中,通过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已连续5年增速超过100%,规模增长了近30倍。急速膨胀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了“灰色地带”。

  此次央行6月21日发布的《办法》给出了七个方面的明确意见:一是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了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要求。四是明确了审批程序。五是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安全管理要求。六是明确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规范经营要求。七是明确了《办法》的过渡期要求。

  《办法》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企业要想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包括注册资金最低3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金最低为1亿元,出资人连续两年盈利,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及无违规事件等。《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并非“亲儿子”打压“干儿子”

  坊间对民营第三方支付企业如将“停摆”的忧虑,来自于一个“国家队VS民营队”的比喻,即有人担心以中国银联和“超级网银”为代表的“国家队”将与支付宝、财付通等民营第三方支付平台展开竞争,并利用一切资源“消灭”后者。还有人更演绎说,“国家队”相当于“亲生子”,民营企业则地位尴尬。

  银行和现有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确有依存和博弈的关系。

  富有代表性的民营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与银行之间合作的例子颇有代表性。2003年支付宝出现,初衷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彼时国内电子商务交易额仅约10亿。为满足用户需求,支付宝2004年开始接入网银。而自1998年起出现的中国网银由于缺乏应用场景,用户并不活跃。双方合作后,支付企业能够发展,网银也能“活起来”,初期合作非常顺利,很快与60多家银行达成合作。

  据支付宝公众与客户沟通部总监陈亮介绍,现在支付宝日交易额约12个亿,其中80%以上通过网银接入。由于柜台交易占用人力、资源成本较高,第三方支付实质上是“帮了银行”。

  然而,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日益壮大,“银行的胃口也变大了。”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有些银行希望提高合作费用,但如果这类要求成为趋势,第三方企业的成本将骤然增多,不堪重负。

  上述人士也道出了银行的苦衷:每家银行与支付机构对口的部门不同,有些分在电子银行部,有些则在信用卡中心,不同的机构目标不同,甚至同一机构的年度目标也会发生变化:比如有些以活跃用户数为主要目标,则合作比较顺畅,有些则更追求收入,那么小范围内的博弈在所难免。

  但在这位人士看来,第三方机构的红火并不一定让银行眼红,因为涉及到大量中小商户,“真正赚到的钱没有想象得那么多。”

  5月10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市场上一直在炒作的“超级网银”纯属概念误读,央行二套支付系统的上线今年8月正式上线,届时各银行网银将实现互联互通,功能更为强大。但对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组织不会有太大影响。

  欧阳卫民解释称,目前第三方支付总额在去年也就5000亿元左右,相对于银行系统1200万亿元的结算总额并不算大。

  在谈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组织的发展时,欧阳卫民表示,第三方支付组织在整个支付系统里面起的作用就是拾遗补缺,利用其庞大的网络资源,形成沟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一个桥梁。按照国际上的金融原则,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市场持开放的态度,只要有利于支付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有利于促进民生,央行都是采取积极和支持的态度。

  “我们一直在央行的管理之下运营,从2007年开始定期向央行汇报。”陈亮表示,所谓“亲生子”和“干儿子”有博弈,只是外行的揣测。

  细节尚待探讨

  对于现有《办法》,专家们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细节。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总体来讲《办法》出台是好事,有资质的企业拿到牌照不成问题。但从细节上来说,“门槛不高,但运营成本不低”。

  他解释说,广受关注的“注册资金最低为1亿元”对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来说,这个门槛有些低了,一些中小公司巨款融资也可达到。但《办法》第三章三十条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就是一个“风险准备金”的概念,该条显然是为了加强监管,不过10%这一数额偏高。

  贺强与郭田勇持相似观点,“不点名地说,一家较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每天账上的沉淀资金有八九十亿,按10%计算,也就是要八九个亿的备付金,哪怕是大公司运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此外,郭田勇还指出,《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付款者一般会使用多家银行账户,这时就要求支付企业要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进行划算和结账,会增加成本和费用。“既然将资金放在银行托管,支付企业已经不能擅自挪动这笔钱。加强监管是好事,但恐影响效率。”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则表示,《办法》的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办法》并没明确提出客户备付金谁能提取,以及如何管理等问题。

  他进一步分析称,虽然第三方支付企业将保证金托管在银行专用账户内,但资金控制权仍在支付企业而非银行,银行没有能力获得亦无法核对全部网上交易记录,因此目前的托管事实上主要还是依靠支付企业自身的信用和自律,存在较大的风险。

  23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央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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