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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即将出台充分彰显以人为本侵犯戒毒者隐私将被追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5日07:43
  本报记者李立

  禁毒法确立的我国戒毒新体系,即将迎来重要配套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全文公布《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就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并分别明确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戒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戒毒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立法精神。

  根据2008年6月实施的禁毒法,我国已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由强调惩罚变为治疗为主,突出社区戒毒作用,延长了强制戒毒的空间及时限等。新的戒毒模式运行两年来,急切呼唤相关配套立法尽快跟上。

  有效整合戒毒所资源

  强制隔离戒毒在我国已有15年历史,是戒毒最有力度的措施,主要是针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

  禁毒法施行前,强制戒毒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隶属公安部门的原强制戒毒所,另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由于种种原因,两种场所戒毒资源不仅无法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反而由于利益驱动而相互争夺戒毒资源,搞重复建设等,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极大浪费。

  禁毒法将两类强制戒毒场所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谁来管?据称博弈激烈。此次征求意见稿没有回避这一问题,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第35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37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可以预见,转送衔接是戒毒条例实施后值得关注的问题。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

  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王谦榕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全国禁毒学术研讨会上表示,虽然2008年6月施行的禁毒法对戒毒工作特别是社区戒毒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但从全国范围实践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社区戒毒是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有益补充,对于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意义重大。为此,征求意见稿具体细化了社区戒毒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措施包括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医就学就业援助等。

  根据禁毒法实施两年的情况看,有反映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开展,发达地区要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受资金、机构、编制及缺乏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相关知识人员的限制,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西部县乡,无法对吸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检,吸毒人员的情况无从掌握,缺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有效管控和帮教措施。

  诊断评估办法将另立

  根据禁毒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戒毒情况好的可提前解除期限,不好的要延长戒毒期限。因此,对吸毒人员的诊断评估结果,是对吸毒人员作出提前解除、按期解除或者延长戒毒期限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禁毒法并没有对诊断评估的主体、内容、要求、程序、评估等作出规定。实践中,对确定诊断评估程序、方法的呼声很高。

  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此次也没有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但明确:“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第51条对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程序作了细化。比如,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无论是提前或延长期限,批准机关应当出具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等。

  这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戒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戒毒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关工作人员等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共8条,力度较大。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62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就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第63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发现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戒毒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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