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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原总裁陈久霖复出碰撞“终身禁入”条款 国资监管条例遭遇尴尬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5日07:43
  本报记者辛红

  从2004年事发到判刑、出狱,至今,中航油原总裁陈久霖的一举一动都备受舆论关注。

  6月21日,陈久霖在北大的一场演讲又使他站在媒体的聚光灯下。这次,他是以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新身份出现的,而且,他更名为陈九霖。

  陈九霖的复出立马引来争议,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有人同情。他的复出是否违反了国有企业追责的相关规定呢?

  任职央企集团“孙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央企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主业整体上市后的上市公司,也就是说陈九霖担任的是央企的“孙子辈”企业管理人员。

  对于陈九霖的任职,企业内部人员认为无需国资委批准,走的是招聘程序,合法合规。

  有媒体报道称,陈九霖的助手曾提供过一份资料:《关于陈九霖的相关资料》,其中有“在问责3年后,国务院国资委经过层层考察,即使决定重新起用陈九霖以发挥其余热,于法于情于理都无任何可指责之处”的表述。

  媒体还报道称,国资委的一位内部人士表示,陈九霖复出担任葛洲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事,“无论从程序上、规则上,都是合理的”。

  陈九霖的复出是否经过国资委的考察、默认?记者就此向国资委求证,国资委未予正式表态。陈九霖到底通过怎样的途径到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任职,仍未可知。

  冲击“终身禁入”法定条款

  但是业内专家认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陈九霖的任职违法违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毫无疑问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释义,副总经理也毫无疑问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2003年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有明确的问责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根据该条例规定,企业负责人不仅仅是指企业“一把手”,它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也包括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

  此外,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其中,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不管是子企业还是孙企业,只要是国有控股公司,相关责任人都应在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之内,被“双开”并被判处刑罚的陈九霖自然不能例外。

  集体决策与个人追责

  据媒体报道,陈九霖一直觉得自己冤,出狱后一度表示要向上级组织要个说法,理由就是中航油从事的石油衍生品交易,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和民航局批准的,而定罪的主要起因之一股票配售也是经过批准的,因此责任不应由一人承担。

  “卖国家股我能个人决策吗?中航油集团都决策不了!”陈九霖表示。

  他的律师也辩护说:“有关公司期权交易的所有决定都是集体决定。2004年10月之前,这些决定都是在公司内部专家及外部专家的一致强烈建议下作出的决定。2004年10月之后,这些决定直接由集团公司负责。”

  集体决策,个人不应该担责,这个情绪不仅在中航油事件中存在。记者了解到,在航空公司的衍生品亏损事件中,有的公司没有经过法律等内控部门的把关,几个人就决定了巨额场外交易的合同。如何追责?国资委内部也有一种观点,就是集体决策,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但是法律专家认为,集体决策不落实到个人责任上,集体决策就无从谈起,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比如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但表决时表示异议的可以免责;另外,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也专门区分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不应由一个人承担,不应是国资委允许其到国有企业任职的理由。”这位专家表示。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中航油事件中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乏曲线复出者。

  2007年2月6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荚长斌被责令辞去中航油集团总经理职务,成为国资委推行央企领导人问责制以来被惩处的第一人。但一年后,荚长斌就任另一家央企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2009年12月18日任该公司党委书记。

  从接手前的亏损严重,到接手后净资产增长到2003年的1亿美元,并在新加坡成功上市,陈九霖的能力无人否认,如今他仍然在能源安全方面提出自己的设想和思考。

  业内人士表示,“如何人尽其才,国资委需要考量。但是前提必须是公开、透明。”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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