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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与反作弊:高科技背景下的较量(组图)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25日08:44
  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现象的十一问
  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同时,考场外记者的手机上已陆续传来了答案
记者向观众介绍用于作弊的比绿豆还要小的耳机

  6月19日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时间。次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高校学生为了通过考试而购买高科技作弊器材的现象。买卖以及使用高科技作弊器材的人员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又构成何种罪名?是否能通过技术手段杜绝高科技作弊器?这些问题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思考。

  一问当前高考、四六级考试等作弊案件存在哪些特征?

  近年来,有关考试作弊的新闻报道屡见报端。去年安徽砀山发生的高考团伙舞弊事件、全国执业医师考试泄题事件到今年黑龙江哈尔滨四六级事件,无疑是对知识的严重亵渎、对教育尊严的公然践踏。

  一直研究考试作弊相关问题的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蒋极峰对记者坦言,现代社会考试违纪作弊的现象比较突出,但此类案件在处理时却遇到了一些难题。

  他分析说,与传统的作弊手段相比,现代考试作弊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特征:一是在校学生充当“枪手”成为作弊人员主角的现象比较常见。二是高科技被运用到作弊工具当中。三是团伙性作弊和作弊经纪人的出现加剧了考试舞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四是作弊者雇用“枪手”作弊已成为趋势。五是考试作弊已有形成“产业链”及商业化运作模式的迹象。六是从涉及的考试范围看,在高考、四六级考试、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职称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等各种考试中都存在考试作弊行为。

  二问高等院校采取什么方式约束在校生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

  长春大学教务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全国各高等学校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制度。

  以长春大学为例,该校出台了《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学校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有作弊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作弊课程考试以零分计,记载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般来说,考试严重作弊,视其认错态度,学校都会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办法》明确规定,利用手机、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收发信号与外界联系,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

  三问校园宣传栏里张贴的“包过四六级、提供无线接收器”内容的小广告,谁来管?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多所高校教务处,其工作人员均表示,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作弊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对于这些小广告最直接的处理办法就是清理掉,而多数没有选择报警或者举报给综合执法部门。

  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局“96130”服务热线8624号话务员告诉记者,校园宣传栏“包过四六级、提供无线接收器”等小广告,可举报给辖区综合执法部门,一经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将对其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作出停号处理。当记者问及违法行为如何进一步惩治,该话务员表示不清楚。

  随后,记者拨打了辖区内有多所高等院校的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的电话,该局一名警务督察室的工作人员建议,遇到广告内容涉及违法的可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由警方立案查处。

  四问作弊器材竟能带入考场,现有管理和技术对高科技作弊行为是否能达到全方位监控?

  据了解,目前高科技作弊设备越来越小巧,配套设备越来越完备。手表、眼镜、橡皮擦、笔、钱包、背心等这些不太引人注意的物品经过高科技包装,成了隐蔽性极强的作弊器材。2009年,就有作弊嫌疑人被发现采用一种骨传导式接收设备,像普通硬币大小,咬在嘴里,连耳机都不用。

  记者采访了解到,自2009年开始,为杜绝通讯工具作弊,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所有考场内都配备手机屏蔽仪,用手机作弊的可能几乎为零,但是利用高科技作弊就有可能钻了空子。

  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连丰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国家相关部门也在反作弊技术上做了大量的科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反作弊技术仍然无法屏蔽掉所有波段的信号,“如果采用无线电频段全覆盖技术,就能让作弊者无处遁形,但这种技术的全面推广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沈连丰指出,反作弊技术作为一种无线电设备,必须在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允许条件下进行部署使用,而作弊者是不需要也不会去遵守相关法规的,因此,某种程度上导致反作弊技术受到一定的限制。

  五问要想实现“道高一丈”,除了技术手段要升级,还需要作哪些努力?

  “反高科技作弊,绝不是仅靠无线电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任务,需要从营造舆论氛围、网络监控、设施配备、考场监控、嫌疑人抓捕、司法审讯多角度出发。”曾办理过利用高科技作弊器材案件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宋萍说,教育、通信、公安、司法、宣传等多个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针对目前大部分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宣传、作弊设备销售、答案传递都是通过网络完成交易的现状,宋萍建议加大计算机网络监控,对考试作弊信息予以屏蔽,从源头上遏制绝大多数作弊行为。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孟胜利分析指出,从源头上加强对生产和销售无线电作弊器材的管理,是打击高科技作弊犯罪的重要一环,但根据相关管理条例,对销售作弊器材多数采取没收设备和罚款处理,打击力度不大。“只有提升对违法犯罪者的打击力度,使不法人员不敢参与此类违法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压缩高科技作弊器材市场。”

  六问针对使用高科技作弊器材的行为,刑法中涉及了哪些罪名?

  “大肆销售考试作弊用的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给予刑事处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说,刑法中与这些考试作弊器材有关的罪名有两个:一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二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王作富指出,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立这两个罪名主要是针对当时一些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侵犯公民隐私、偷拍他人行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问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答案的考生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作弊器材接收场外所传答案的考生,如果仅限于自己利用,没有扩散其违法行为的,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作富说,打击的重点应该是那些生产、销售这些作弊器材的人。但是,如果非法使用作弊器材的考生有大肆传播答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等行为,则另当别论。对于在考场内用窃照器材将考题传到考场外的考生或其他人员,其行为将使更多的人进行作弊,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应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同时,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手段,所以两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八问高考、四六级等考试试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畴?

  蒋极峰介绍说,地区、(市)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属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教育工作中的秘密事项分别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事项,其中绝密级事项之一为:“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的机密级事项之一是:“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教育工作中的秘密级事项之一是:“地区、(市)级以上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前的命题工作和人员有关情况。”正因为高考、四六级考试等属于国家秘密,所以泄露统一考试的试题,就是泄露国家秘密。

  九问国家公务人员泄露四六级试题应该受什么样的惩处?

  “不难看出,生产、销售上述考试作弊器材的人员将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但是这些人员往往还要获得试题、提供答案,否则其销售的器材就没用了,而在其获得试题的过程中,就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孟胜利指出,少数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串通有关人员,窃取升学考试试卷,致使考题泄露,造成恶劣影响。

  他说,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按照刑法,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十问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对高考、四六级等考试作弊行为全方位打击?

  蒋极峰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考试作弊究竟如何定性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考试作弊是犯罪,哪些考试作弊是违纪,考试作弊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考试作弊”的罪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所以惩治考试作弊步履维艰。“只有立法才能明确考试性质,规范考试行为,界定考试作弊的罪与非罪,一旦罪名成立就应依法严加惩处。一些公务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就是失职渎职罪,应该严加惩处。”

  “按照目前的法律查办考试作弊、泄题案件是有很大难度的。”孟胜利指出,根据相关规定,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均应予立案。而在实际办案中,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解释,检察人员对考试试题密级的判断难以把握,“一道题属于一项?还是一套题里所有题加起来属于一项?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十一问考试作弊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那么,在现代社会,如何惩治考试作弊行为?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认为,近年出现的高考、四六级等考试作弊案,虽然参与作弊的当事人都受到了严厉处罚,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违规”处理,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当事人受处罚的成本大大低于作弊收益的成本,这对企图作弊者起不到震慑作用,作弊频频发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社会进步需要法治,考试发展需要法治。“通过立法惩治考试作弊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建议出台一部专门的《考试法》。”蒋极峰提出这样的建议。(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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