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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征求意见强制戒毒期死亡应出死亡鉴定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25日14:10
  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网将《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介绍,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落实《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规范戒毒工作,公安部起草了《戒毒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自愿戒毒者须签订自愿戒毒协议

  《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同时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症、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社区戒毒机构应提供就业援助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有益补充,对于整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以及戒毒人员家庭成员等方面共同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具有重要意义,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戒毒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采取下列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包括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其他措施等。

  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应出具死亡鉴定

  强制隔离戒毒在我国已有15年历史,是戒除毒瘾最有力度的措施,主要是针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禁毒法》施行前,强制戒毒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依照《强制戒毒办法》负责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依照《禁毒法》规定,上述两类强制戒毒场所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

  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以及死者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制作死亡鉴定送达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死者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死者家属对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死者家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死亡鉴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死亡鉴定结论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组织法医进行死亡鉴定。

  死者没有家属,或者死者家属接到死亡鉴定7日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已经重新鉴定,死者家属逾3个月未认领遗体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火化遗体,并通知死者家属领取骨灰。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非正常死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死者家属依法享受国家赔偿。

  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医务人员自行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7月9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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