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表示,实行统一管理和交流制度有利于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好、更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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