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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评估标准模糊存隐患 公安司法职权待厘清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0年06月26日19:26

  《瞭望》文章:《禁毒法》施行两年观察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的法律——《禁毒法》已运行两年,但从全国范围实践情况来看,仍存诸多困难和问题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周立权王研詹奕嘉

  6月26日,是第24个国际禁毒日。而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也已历时两载。

  近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针对《禁毒法》实施情况,调研走访了全国多个地区。采访中,多位基层工作人员反映,《禁毒法》明确了方向,很有前瞻性,但运行两年多来,各地也显现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安司法职权范围有待厘清

  《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批劳动教养,则由司法部门的劳教局执行。《禁毒法》出台后,由于没有明确由哪家来具体执行,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的情况。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地基本上呈现三种情况:一类是公安机关“主管”态势,比如云南省;一类是公安和司法争得比较激烈,双方“都要管”,比如广东省,此类情况在全国占的比重较大;还有一类是由于公安机关强戒所的基础设施不过关,外加无经费保障,强戒所基本处于停收状态,出现了公安和司法“两难管”的局面,比如吉林省。

  针对这种现状,广东省戒毒管理局局长施红辉和吉林省劳教局局长王廷军建议,国家在出台《禁毒法》具体实施细则时,应明确由省一级的党委、政府,就各省的公安和司法拥有资源的情况,划清双方职权范围,确保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何避免强戒人员集体脱逃,也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禁毒法》实施以来,宁夏、甘肃、广东、广西和云南等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相继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强戒人员集体脱逃,民警遭袭击受伤。

  其中的缘由有《禁毒法》施行后,戒毒期限延长至2年,戒毒人员对抗心理加剧,抵触情绪增大,管教与反管教,监管与反监管的矛盾突出;再有由于强戒所设施不到位,警力有限,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致使集体脱逃事件多发。

  采访中,吉林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总队长常炜光建议,要做好强戒人员心理疏导工作,并要加大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所硬件达标。同时,要配足警力和必要的装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应急预案。

  诊断评估标准不一存隐患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应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决定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但由于国家相关部门至今仍未出台具体的评估办法,导致各地在实践中操作困难、评估标准不一,存在较大的争议和隐患。

  本刊记者在广东、云南、吉林等省看到,一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本就没有开展评估工作,处于空白状态。

  例如,在广东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虽然一年期限已过,但该所目前未对戒毒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在吉林省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这项工作同样没有开展。

  一些开展了评估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目前的诊断评估也存在部门和地域上的差别。

  部门差别的出现,是因为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管理的强戒场所各自根据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见实施评估,而这两个部门的评估标准又不一致,导致结果不一。

  地域差别则是不同地区分别根据自己制定的办法进行评估造成的。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杨元尚分析说,诊断评估时,我省保山市、德宏州都有自己的做法,两个相邻的地方出所标准却不同。主观上戒毒人员可能由此进行比较,强戒满一年后这个地方容易出所、那个地方难出所,客观上既不公平、也不严肃。

  保山市禁毒局戒毒支队两禁科科长李滨等人建议,亟须出台明确的、量化的、统一的国家诊断评估标准,并应当由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多个部门一起制定,实施时也应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公正。可从心理评估和生理评估两个部分入手,比如由卫生部门提供科学的生理脱毒标准,对评估牵涉到的设备、专业人员、经费等问题应当明确;心理脱毒方面迄今还没有科学评价体系,希望相关部门加大研究力度。

  广东省南丰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马立明建议,禁毒法规定“评估结果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现实中操作难度较大,戒毒人员往往来自全省各地,要一一与当地公安机关对接会耗费很大精力,“建议成立专门评估机构后,报评估机构统一批准,较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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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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