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最高法出台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力解恩怨对抗情绪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0年06月28日07:10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 称花大力气化解社会矛盾

  着力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据了解,《意见》共分四部分29条。

  《意见》要求,调解将作为法院处理案件首要选择,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

  《意见》指出,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约束举止言行,保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

  调解作为法院处理案件首选

  “各级法院要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树立“调解优先”理念。

  《意见》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意见》指出,要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

  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

  “案结事了”是调解的目标,因此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将考验广大法官的智慧。《意见》强调,既要注意纠正不顾办案效果、草率下判的做法,也要注意纠正片面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的做法。

  敏感案件将成为法院调解重点

  《意见》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做好调解工作的9类民事案件。

  这9类民事案件分别是: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同时,《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和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

  不得牺牲当事人权益进行调解

  《意见》中提出,规范调解活动,科学把握当判则判的时机,“要在加强调解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意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不得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调解。”

  《意见》要求,对当事人虚假诉讼或者假借调解拖延诉讼的,应依法及时制止并做出裁判;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显失公平,勉强调解会纵容违法者、违约方,且使守法者、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及时裁判。

  《意见》还强调,要切实贯彻合法调解原则。要依法规范调解过程中法官审判权的行使,确保调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去强迫调解,防止以判压调、以拖促调。

  刑案调解要化解当事人对抗情绪

  《意见》中要求,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

  《意见》指出,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意见》还对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提出了要求,“在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要针对不同案件特点,通过积极有效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意见》强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对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开展调解外,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案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时,应当重点做好案件协调工作。

(责任编辑:马涛)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