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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10类纠纷可由发生地调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8日09:54
  本报讯 记者韩萍通讯员张慧宁袁继峰李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10类民事纠纷。青海高院院长董开军指出,此举是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的联动与协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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